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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05 09:30:20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无所谓谁对谁错,如果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某些情况,是需要离婚损害赔偿的。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 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引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重婚

      2001年《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学界据此普遍认为,2001年《婚姻法》抛弃了将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的做法,《婚姻法》中的重婚仅指法律上的重婚,即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一个人同时在婚姻登记机关取得两个以上的婚姻证明,在形式上表现为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⑶笔者认为,从逻辑学和和词语学的角度讲,这是对法条字面含义的正常解释,这种解读是正确的。但随后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进行了范围小于其正常含义的界定,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样的解释就会使“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

  •   离婚无所谓谁对谁错,如果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某些情况,是需要离婚损害赔偿的。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 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该方当事人无过错的,而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的;有家庭暴力的;虐待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等重大的过错行为的。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在离婚诉讼中,只要满足条件是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那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起诉离婚请求赔偿有主体要求和客观情形的限制。主体必须无过错方,即过错一方不能起诉离婚请求赔偿。客观情形即对方具备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一种或多种情形。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时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通说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之于侵权责任范畴,《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请求损害赔偿一方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将不予支持。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重婚这里的“重婚”就是过错一方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7]重婚是对婚姻契约的最严重违反,它使原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同时,重婚又使无过错一方陷入精神痛苦,致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在“总则”中,有一条禁止性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条其实对“包二奶”、“养情妇”或“纳妾”等行为明确说了“不”。还有一条宣言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其实在倡导“以德治家”,建设“德治家庭”,[8]但一方如果无视这一倡导,与他人同居,同样可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个事由。
  •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以上8个为离婚损害赔偿所需准备的8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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