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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05 10:15:59 0人浏览

导读:

在打官司的时候,有的人起诉之后,会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有的人可能会疑惑,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   在打官司的时候,有的人起诉之后,会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有的人可能会疑惑,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

  • 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   离婚诉讼中不予受理的情形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法院不会受理离婚诉讼: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如女方提出或所生子女非男方的等特殊情况则不受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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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

  •   驳回起诉就是法院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那么,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判...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二百六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

  •   离婚诉讼中不予受理的情形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法院不会受理离婚诉讼: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如女方提出或所生子女非男方的等特殊情况则不受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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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

  •   当我们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其中一种方式,但是,在起诉过程中需要按照起诉的条件及要求来做,否则,会被法院驳回起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是法院驳回起诉的具体情形。

      一、法院驳回起诉的具体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8、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9、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

      10、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11、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

  • 2011年8月5日下午6时许,重庆市巫山县某电器商行职员汪某于下班后,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摔伤。后汪某认为自己属工伤,遂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石某、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住院资料等证据。社保局审查后认为汪某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申请材料不完整,遂书面告知汪某在10日内补齐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由于汪某疏忽,于事故发生时未报警,故其在规定的时间未能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社保局以汪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汪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原告汪某因交通事故致伤申请工伤认定,但未能向被告社保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是否属资料不完整,即“责任认定书”是否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答案是:否。

    从处理程序上看。被告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实...

  •   夫妻之间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是需要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才能解除的。那么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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