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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产保全是否优先清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2 10:49:36 0人浏览

导读:

当一个被执行人身负多个债务的时候牵扯到多个执行的案子的时候,有财产保全的人就会对于清偿的顺序有疑惑,纠结于有财产保全是否优先清偿的问题。那么有财产保全是否优先清偿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有财产保全是否优先清偿
  •   当一个被执行人身负多个债务的时候牵扯到多个执行的案子的时候,有财产保全的人就会对于清偿的顺序有疑惑,纠结于有财产保全是否优先清偿的问题。那么有财产保全是否优先清偿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有财产保全是否优先清偿?分为几种情况。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采取优先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据此,在有多个金钱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依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其后的债权人仅能就剩余部分的财产受偿。由此可见,在满足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我国原则上也承认查封可以使债权人在程序上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采取平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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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这个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一个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说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只是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的,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并非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权利的一个担保,因而当被申请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时候,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并不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应由他全部的债权人公平的受偿,因此申请财产保全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

  • 财产保全并不一定优先受偿。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说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只是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的,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民...

  •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许多受害人为了自身权益能够能到保障,通过专业人事的指导,通常会采取财产保全方式,因此,想必大家都想知道,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财产范围是哪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财产保全担保财产范围是哪些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范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则由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事先作出约定。对申请人来说,担保的范围应包括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被申请人须担保申请人在未来生效判决中可能确定的全部债权能得以实现。与担保范围有着密切关联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数额。对这一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在保全过程中,有关的财产通常情况下不是申请人控制的,因此...

  •   法律实践中,财产保全是在民事诉讼阶段出现的一项措施,财产保全方式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能够顺利实现的方式,这样债权人的权益才能很好地实现。那么大家是否了解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1、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2、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如果不起诉,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3、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

  •   在整个诉过程当中,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相关人员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都可以进行对物的诉讼保全。但是,这个标的物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规定的。那么,诉讼保全标的物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诉讼保全标的物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

  • 一场官司可能会牵扯到很多的人力和物力,也有很多人发生民法上的纠纷或者是婚姻法上的纠纷可能就是在金钱的分割产生纠纷。但是法院并不是每一个人的贴身管家,法院的判断只会根据已提供的事实证据来作为依据判断分割。那么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是怎么样写的呢?接下来就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及其相关问题。一、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编号:担保人:地址:邮编:被担保人:被担保人与(下称被申请人)之间纠纷一案,被担保人现向贵院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万元整(¥)的财产(财产线索见本担保书附注)。如果贵院受理被担保人的该诉前保全申请,依法保全本担保书附注的财产,担保人愿赔偿因该财产保全之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此致北京市人民法院
  •   诉前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在打官司前对方悄悄转移名下的财产,从而向法院申请的一种保障措施。那么诉前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诉前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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