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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02 13:37:11 0人浏览

导读:

当同一个抵押物存在数个抵押权的时候,抵押权的实现就成了问题。抵押权实现可以按照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
  •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担保法规定了以下的清偿顺序: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二、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几个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合同生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一个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首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二个抵押...

  •   当同一个抵押物存在数个抵押权的时候,抵押权的实现就成了问题。抵押权实现可以按照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担保法规定了以下的清偿顺序: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

  •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涉及船舶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受偿顺序和各船舶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依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首先为船舶优先权,其次为船舶留置权,再次为船舶抵押权,最后为普通债权。

  •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规定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规定于《合同法》286条,内容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进行答复,该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获取工程款的又一利剑,应当充分利用之。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1、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

  • 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可以约定,约定优先受偿权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优先受偿权属于民事权利,我国民事活动遵循意思自治为原则,因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约定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什么是破产债权?顾名思义,破产债权就是企业在破产前所欠下的,到公司破产时仍然无法得到受偿的债。对于企业破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时,需要有优先的受偿顺序。那么,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是怎么样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普通破产债权及其受偿顺序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

  •   当债务人同时拖欠多个债权人债务,财产不足清偿时,会涉及到优先债权等问题。那么债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债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

      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H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

  • 我国合同法体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1.留置权说该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留置权。担保法中规定的留置权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合同法实际上扩大了可留置财产的范围。如果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该工程,并以此优先受偿,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不动产同样可以行使留置权。但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若认定该优先受偿权性质为留置权,则需对现行留...
  • 一、个人债务清偿顺序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1)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2)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3)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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