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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09 11:18:21 0人浏览

导读:

在企业破产的时候,债务人与清算人就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这个临时组织。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 李曙光谈破产法

      新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即管理人涉及第69条的转让资产等行为须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对于这个“报告”的含义,破产法立法时,并没有给定一个确切的法律定义,实践中容易产生管理人与债权人权力的冲突。这是最高法院今后作司法解释时应关注的。

      李曙光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具体包括以下四项: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管理人、债务人应当依照生效的有关决议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向其报告债务人财产的状况,调查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估价、保管工作,监督管理人继续经营、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的日常事务,查阅有关财产的所有业务账簿和文件,要求管理人回答其询问。管理人有转让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和知识产权、转让债权或者有价证券、借款或者设定财产担保、承认别除权和取回权、转让所有库存商品或营业、提起有关诉讼或仲...

  •   在企业破产的时候,债务人与清算人就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这个临时组织。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

      以上就是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   债权人会议一般出现在公司申请破产的时候,通常情况下,破产是向法院申请的,法院有权组织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债权人会议。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职权?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二、债权人会议流程是怎么样的  1、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经常被人称为村委会选举法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

  •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 【案例介绍】某市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经营服装、鞋帽和文教用品。该公司于1989年5月成立,注册资金为80万元。公司成立前三年,经营状况一直不错,但自1992年底扩大经营规模后,经济情况开始恶化。因为扩大经营家用电器,再加上购置办公楼、汽车等固定资产,公司向银行大量贷款和委托贷款共近1亿。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市场疲软和侵犯其他法人权益纠纷败诉等原因,公司大量商品积压,流动资金枯竭,1996年以后亏损越来越严重,并于97年12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该公司在申请时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批复等。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2个半月时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益,并通报清算工作的情况和进程等。法院指定了最大的债权人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第二、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确认了各债权人的债权额,确认债权人乙的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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