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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案都讲求证据,证据的分类中其中有一种就是证人证言,那么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
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
说法一:证人需出庭作证
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
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是指: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说法二:证言需说明来源
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办案人员只能要求证人陈述案件事实,而不能要证人对这些事实作出判断。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听到的或者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看到的而转告的。但是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或者道...
法律上对于证据是否有效是需要看证据是否合法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但电视剧上我们常常会看到有些不法分子逼着当事人签下不平等的合同,而聪明的当事人却偷偷的录音作为被勒索证据的剧情,实践中这种情况下的录音证据和书面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那么录音证据与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您科普一下吧!
一、录音证据与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录音证据和书面合同都是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则都具有法律效力;。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往往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因为对于事实往往具有直接证明力。而书面证据更具有确定性,如果是国家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力更强。但是书面证据往往是间接证据。
1、录音证据是否可以成为证据?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
贺某去世前,其所在的大兴区黄村镇某村实行农民土地承包政策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贺某于2005年1月1日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拥有确权确利土地1.2亩,其去世后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收益。
2008年春节前,贺某分得村委会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款3500元,该款由刘乙领走,我向其主张该笔遗产,刘乙拒不给付。我要求法院判决我对被继承人贺某在大兴区黄村镇某村人均确权的1.2亩确权确利土地收益享有法定继承权。
被告刘乙辩称,刘甲所称我母亲的确权确利土地1.2亩及其收益属实。但在2007年4月1日,轮到原告刘甲赡养母亲贺某,因贺某2006年的收益款2000元已由我领取,原告刘甲与我为此款分配产生矛盾,刘甲未按期接母亲到其家...
证人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各位律师好,问题:甲还钱给乙后,担心乙不承认,没有立任何字据,但甲的一个朋友和甲乙共同的一个朋友都在场,请问这两个朋友的证人证言效力如何?还有什么好的办法吗?
律师解答:
可以作为证人作证。
相关法律知识: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制度在罗马法中即已形成。罗马法对证人资格有严格限制,如对于法律行为的证明,非在场人不得为证人等。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都有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一般说,凡能了解和表达证言事实,并能理解宣誓的法律义务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作为证人。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除公诉人)、鉴定人可充当证人。但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鉴定人不得作为证人,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拒绝作证权:根据法律规定允许了解...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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