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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4 16:15:08 0人浏览

导读:

民事诉讼审理后,如当事人之一认为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或对于审理结果不满意,有权申请再审。只是民事诉讼的再审是有条件跟期限,那么,民事再审期限为多久呢?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下面跟法律快车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民事再审期限
  •   很多小伙伴都会问民事再审期限有多久,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首先要了解民事再审程序的定义,然后再了解相关的法律条例,接下来的文章内容就是民事再审期限,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民事再审期限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申请再审期限改为六个月。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期限为两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是永久,但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现在有如Windows操作系统一般具有如此之多补丁的一个法律体系,居然没有对于二审判决申请执行期限的一个明确规定。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经过二级法院的审判,案件即告终结,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是未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以送达当事人为生效条件。故,二审判决自作出时即生效,即使未送达当事人,对其本身的效力并没有影响,仍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又据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

  • 为依法保护申请再审人正当申请再审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3次会议讨论通过,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应了解和注意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三、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

  •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法律设置再审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补救。再审程序最积极的作用就是纠正错误的判决,最大化地实现实体公正,但是再审程序却存在诸多弊端和消极作用:  其一是导致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以终审的裁判确立稳定的法律关系。再审程序规定当事人可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起再审,更规定人民检察院可随时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可随时决定再审,从逻辑上讲,终审的裁判并非终审,终审确立的法律关系将永远处在不稳定的状态。  其二是对法律权威的破坏。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只要已经终审裁判,任何人都应无条件地执行裁判。如果判决结果对其不利的一方可以在另一个地方和另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并有可能使结果有利于自己,那么当事人就永远不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并顽固地拒绝执行对其不利的判决。  其三是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再审制度中当事人会被卷入无休止地诉讼中,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我国再审程序的设置,是...
  •   王胜俊院长要求我们在“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中,继续深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在立案、审理、执行的各个环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民事再审案件增多,案件矛盾冲突更为激烈。如果在司法救济的最后阶段矛盾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则有可能把隐患留给社会,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再审案件的调解挑战与机遇并存。此阶段调解工作难做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在法庭上各自陈述时,难免只讲一面之词甚至歪曲事实,从而使双方积怨更深,对抗心理越来越强,调解的空间被挤压得很小。其次是能调易调的问题在一、二审基本就解决了,到了再审阶段,由于一方当事人已得到有利的生效判决,不愿意轻易让步,调解难度增加。三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一些当事人会去钻研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他们不再对法律一...

  •   【摘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再审之诉制度之后,把民事抗诉再审事由与当事人再审事由进行等同就并不合适,可能会损及再审之诉的基础地位。民事抗诉再审事由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重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关键词】民事抗诉;再审事由;重构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由于人民检察院并没有被赋予起诉权,因而,民事抗诉一般仅发生在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所进行的抗诉、并因而引起再审程序的情形中。人民检察院的这种权力被称为“检察监督权”,而对于因检察院职权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再审程序,则一般称之为“民事检察监督”。

      对于民事抗诉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我国学者基本上形成了肯定论、否定论和折衷论三种观点共存的状况。肯定论者一般强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是合法存在的、行使检察监督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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