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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9 08:37:01 0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标准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今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标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保监会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    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标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

      【案情】

      2004年8月8日,赵某驾驶公司的一辆金杯小型货车,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自行车骑车人王某碰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王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经法院审理,赵某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赔付了死者亲属1万余元。由于该车已向苏州的保险公司投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尚在保险期内,赵某认为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车祸,保险公司理应全额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但是赵某多次交涉都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只愿意按照赵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5万元保险限额内赔偿。赵某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10,4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三者险,但不容否认的是,由于各地在实施中将该险种的托保作为办理车辆牌照、行驶证和年检通过的前提,所以具有了强制保险的性质。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机动车尚未投保...

  •   有时候,交通事故中可能你自己并没有责任,并且责任认定书也认定自己没有责任,但依旧会要求你赔偿一部分,这是因为交强险有着相关规定。那么,交通事故无责赔偿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解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

  •   【案情】

      被告孙某驾驶苏CFM680/货车行至国道307线22km+450m处时,适逢原告张某由车行方向右侧横过公路左侧,以致发生张某被该货车撞倒受伤的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左股骨骨折、双下肢撕脱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孙某与张某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故由其二人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另,事故车辆系被告刘某出资购买挂靠于被告安达运输公司从事营运,孙某系被告刘某雇请的司机,在事故发生期间,该车辆投保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承保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的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如张分配?

      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保监会目前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标准,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2万元人民币;医...

  • 交通事故中的主次责任,赔偿怎么算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承担50%

    (四)次要责任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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