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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的时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2 09:35:24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那么刑事申诉的时效是多久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申诉的时效
  • 刑事案件申诉的时效为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对刑事案件的判决不服,希望获得改判而提出申诉的,最长须在刑法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超期将不被受理,这就是刑事申诉的时限,但是在前面三种情形下,不受2年的期限限制。

  •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那么刑事申诉的时效是多久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申诉的时效: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   在刑事案件审判完毕判决生效以后,对有争议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享有案件的申诉权。那么刑事申诉时效是多久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申诉时效: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刑事申诉时效的相关内容。

  •   刑事判决结果出来后,如果被害人认为判决不合理,可以提交申请进行抗诉,也就是申诉,那么,被害人刑事申诉的时效是多长呢?被害人提交申请进行抗诉需要哪些材料?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被害人刑事申诉的时效

      被害人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不能直接提起申诉或者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   就像商品会有保质期,水果会有保鲜期。在我国的诉讼中诉讼也是会有相关的诉讼时效的,因为法律对于那些自己都不重视对于自己的权利保护的人并不会有特殊的照顾,我国法院对于案件的起诉都是采用不告不理的状态。那么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相关问题。

      一、刑事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刑事诉讼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  刑事诉讼为主、民事诉讼附带的原则:“两便”原则(既便于当事人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双保护”原则(既保护刑事受害人合法权益,又保护民事受害人合法权益)。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1.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就非物质损害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并没有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对虽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是由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损失的案件(如抢劫、盗窃案件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按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在刑事案件中,是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但是当事人是不完全一致的。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譬如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

  • 在刑事案件进行过程中,若是当事人想要申请民事赔偿,法官可以根据情况让其与刑事案件一起审理,那么伤残赔偿金是否在此范围内呢?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伤残赔偿金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赔偿物质损失,不支持死亡及伤残赔偿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2、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因此,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所以不能就残疾赔偿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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