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2 09:26:30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那么,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一、亮点一:“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受严限

      现行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第八十三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内容一经公布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何客观、全面的理解草案中的规定,《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

      “这次刑诉法修改亮点很多。正确理解草案,不能脱离对此次修改指导思想的正确领会。”樊崇义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改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三点:

      首先,既要实现司法的现代化,又要推进民主与法治的进步,还要注重中国特色。在修改刑诉法过程中,既要有世界的眼光,又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这是第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其次,要充分总结、推广司法改革的成果。特别是2008年以来的第二次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诉法的修改,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改革基础,要认真总结、研究,充分吸收到刑诉法中。

      最后,在法律修改过程中,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坚持平衡原则。针对我国...

  • 对于诈骗金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相关知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在立案阶段的具体体现。

    1997年以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刑事立案力度,监督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的犯罪分子追究了刑事责任,维护了司法公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还存在...

  •   打击犯罪分子,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充分的证据,那么,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期间,证据的取得需要遵守证据规则的规定,那么,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呢?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呢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4、口供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

  •   人们常说有理走遍天下的这句话其实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真正懂得法律制度的公民就敢于用言语去对抗那些暴力执法的工作人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内容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到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内容: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