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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处罚金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3 14:59:25 0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民事经济行为当中,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处理不正当竞争最好的方面就是去法院进行起诉,起诉首先就需要确定法院管辖。那么不正当竞争处罚金额?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不正当竞争处罚金额
  •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   核心内容: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处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有哪些规定?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规。

      关于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规定

      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

      (1)混淆行为 的处理

      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用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

  •   在我国民事经济行为当中,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处理不正当竞争最好的方面就是去法院进行起诉,起诉首先就需要确定法院管辖。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不正当竞争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不正当竞争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根据案件情况推定假设的。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诉讼管辖权,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2款)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 核心内容:经营者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经营者之间是否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或从事相同行业,才可以认定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答案都是否定的。最高法院的第七批指导案例就提供了这样一个类型的案子。一、基本案情原告兰某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诉乙公司、丙在从事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了“A图”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A”的情形,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乙公司擅自使用甲公司在先的企业名称,构成对甲公司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小拇指”字号进行经营、乙公司及丙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30000元及合理开支24379.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乙公司、丙公司认为甲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故其权利不应得到保护。另外,甲公司并...
  •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市场竞争者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凡是参与市场交易的一切交易主体所实施的交易行为都适用于这些基本准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与民法的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精神一致。这些基本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社会对经营者的必然要求,是衡量一切交易行为的道德标准,也是带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律准则。(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之所以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下来,在于自愿原则是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一切民事活动的主要前提。市场交易是在不同的经营者之间进行的,经营者为了达到最佳决策,必须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条件与他人进行商品交换以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只有在排除了对经营者的意志自由限制的情况下,这一选择和交...
  •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乱、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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