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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3 17:19:13 0人浏览

导读:

一个或多个承租人为了满足居住、用于商业用途或商住两用的意愿而租用一个单间或整套房间行为称为租房。那么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相关内容。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   在民法中对于出租房屋转租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纠纷事故的发生。那么,出租房屋转租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房屋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又是如何?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出租房屋转租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

  • 房屋,特别是商铺和办公楼的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由本租的承租人作为转租的出租人(俗称“二房东”)与第三人签订转租合同。二房东扮演了双重角色,他既要以承租人的身份履行与大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又要以出租人的身份履行与租赁者之间的转租合同。

    二房东转租房屋需取得大房东的书面同意。转租中必须具备以下条款之一:一是在本租合同中已经约定二房东可以转租的条款;二是大房东在本租合同之外另行出具的同意书。承租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一方(承租人)对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通常不会在合同中先行约定,只能另行取得大房东出具的同意书。一旦二房东没有取得大房东的书面同意,转租中,大房东可以直接解除与二房东之间的本租合同。

    转租中,转租合同对于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房屋转租期间,本租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本租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

  •   买房者购买了公有住房,如果出于某些原因想要出租公有住房可能会犹豫是否可以出租。那么,公有住房出租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关于公有住房出租的规定,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条这样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非法利益。”根据此条款,个人是不能将公有房屋出租的。公家将公房分给个人,实际上是将公房租给个人,每月个人需向公家交房租,个人与公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租赁关系。但是建设部又颁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分析上述两个规定,后一个规定对...

  •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全文。该办法规定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等内容。法律快车编辑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仅供参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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