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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拆迁房能出租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3 17:40:50 0人浏览

导读:

拆迁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那么农村的拆迁房能出租吗?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相关内容。
农村的拆迁房能出租吗
  • 拆迁房屋是可以出租的。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出租的房屋有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农村自留地一般不能出租,只能通过承包等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现在在农村进行房屋买卖的情形也是常见的,那从法律角度讨论,农村房屋能买卖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找依据。根据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同时,由于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范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 可以,卖方要配合买方进行产权调查。包括审定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要注意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但是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郑学知。下面就农村的房子买卖是否合法的问题做简要分析解答如下:

      农村房屋只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才能交易,只要符合合同合法有效要件,则可以发生房屋买卖的效力。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进行房屋买卖则无效。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农村房子只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办理过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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