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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效力如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4 11:24:19 0人浏览

导读: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那么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效力如何?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效力如何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没有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转让有效,这需要转让发生在股东之间的,或者是向外转让,股东虽不同意但也没有购买,没有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第二种情况是转让无效,这需要不同意的股东购买了该转让的股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有这个法定要求,对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产生了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换言之,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就是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其对外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是附履行条件的合同,合同成立后就生效。至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仅仅是对合同履行所附的条件。

      多数观点认为,该合同既非效力待定合同,也非附履行条件的合同,其效力始于成立之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签订合同就应当履行,转让人有义务...

  •   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为了保证公司股东相对自由地转让其股权,同时尽可能地维护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由于立法过于简单,同时逻辑上存在一定问题,造成理论和实务界对公司法第35条“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理解上的混乱,引发了很多争议。笔者试就此发表一点个人浅见,与学界同仁共同探讨。

    对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意义,主要有两种不同理解。一种认为,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才应该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实质上是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1].另一种则认为,不必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只要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就应该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这两种理解的差异关键在于股权的转让是否以“全体股东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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