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公司法> 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出资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4 13:47:22 0人浏览

导读: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那么股东出资方式是?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东出资方式
  • 股东的出资方式:

    1、使用货币出资;

    2、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3、不能使用法定的、不能出资的财产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股东的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 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 股东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
  •   1 发起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对发起人出资方式的规定,采取了具体列举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以避免列举不全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是否可以用《公司法》列举的出资方式之外的方式进行出资,有不同理解。这次修改公司法,解决了这个问题。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那么股东出资时间到底应该如何确定呢?公司法对此是否有规定?

      实务分析

      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此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

  • 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关于股东出资不实我们应该怎么维权呢,你又是否知道如何划分的呢?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会为您带来了关于股东出资不实怎么维权的相关信息,希望小编找到的信息可以帮到您。一、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补缴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人合性较强的企业形态,股东与股东之间基于信任通过协议的形式将彼此牵连在一起。当一个股东不按承诺缴纳出资时,信任关系被破坏的同时也给其他已经完全履行义务的股东带来风险。当债权人面临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让公司的股东为其债权买单,而且公司法也明确给于了债权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有股东出资不实时,可以主张其他股东在该股东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状况导致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实际出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出资不实股东更低的利益而承担较高的风险。二、足额出资的股东可根据公司章...
  • 股东退出方式的选择 综合以上分析,协议转股、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是目前《公司法》框架下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主要方式。 1、 优先考虑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 转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符合法定条件的协议退股在时间和费用上较为经济。上述途径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的优先选择。 2、 向人民法院提起退股之诉 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的要求

      出资方式是合伙人投入企业的资本的具体形式。合伙人成份的复杂性决定他们对企业投资方式的多样性,为了鼓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为合伙企业的设立创造好的外部环境,国家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也不加限制,允许合伙人以资金以外的多种资产进行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这一规定说明,合伙人用以向合伙企业出资的可以是以下财产或权利:

      一、货币。货币是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用货币可以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必要条件,因而货币出资是合伙企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出资不同于其他出资,它可以构成合伙企业资本金的全部。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或支配的资金。

      二、实物。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实际物品,以实物出资即以企业经营所需的各种物品进行出资。实物出资的范围比较广...

  • 股东转让出资的注意事项

    尽管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其出资,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其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但实践当中,该事实仅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且该名册通常多被公司所保管,如果受让人与公司发生纠纷,受让人仅持出资出让人的出资证明,是显然不能作为受让人对公司进行抗辩的依据。因此,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同时,应当在受让人所持的出资证明书上作相应的修改,或直接发给受让人新的出资证明。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