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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方式:
1、使用货币出资;
2、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3、不能使用法定的、不能出资的财产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的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入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 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一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1 发起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对发起人出资方式的规定,采取了具体列举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以避免列举不全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是否可以用《公司法》列举的出资方式之外的方式进行出资,有不同理解。这次修改公司法,解决了这个问题。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那么股东出资时间到底应该如何确定呢?公司法对此是否有规定?
实务分析
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此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的要求
出资方式是合伙人投入企业的资本的具体形式。合伙人成份的复杂性决定他们对企业投资方式的多样性,为了鼓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为合伙企业的设立创造好的外部环境,国家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也不加限制,允许合伙人以资金以外的多种资产进行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这一规定说明,合伙人用以向合伙企业出资的可以是以下财产或权利:
一、货币。货币是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用货币可以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必要条件,因而货币出资是合伙企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出资不同于其他出资,它可以构成合伙企业资本金的全部。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或支配的资金。
二、实物。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实际物品,以实物出资即以企业经营所需的各种物品进行出资。实物出资的范围比较广...
股东转让出资的注意事项
尽管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其出资,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其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但实践当中,该事实仅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且该名册通常多被公司所保管,如果受让人与公司发生纠纷,受让人仅持出资出让人的出资证明,是显然不能作为受让人对公司进行抗辩的依据。因此,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同时,应当在受让人所持的出资证明书上作相应的修改,或直接发给受让人新的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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