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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4 17:49:49 0人浏览

导读:

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那么代持股协议需要包含哪些内容是?法律快车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帮助。
代持股协议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目标公司介绍、出让方情况、受让方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股东会决议情况、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等。需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股权转让协议一般需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转让方的告知义务、违约责任等。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十、违约责任。

      十一、 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十二、 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十三、 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十四、 协议的签署、生效。

      十五、 订立时间、地点。

  • 股权转让协议一般需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转让方的告知义务、违约责任等。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目标公司介绍、出让方情况、受让方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股东会决议情况、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等。需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或股东个人需求,代持股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很多人对代持股的认识并不全面,代持股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有没有风险等等都是企业和股东要考虑的问题。

      一、代持股协议是否有效?

      对于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约束相对较小,一般而言,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且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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