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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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的结婚登记属于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那么针对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当事人需要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小编为您介绍。
一、案情
原告:詹某。
被告:丰顺县民政局。
1997年3月31日,原告詹某与谭某在丰顺县留隍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留婚字第099号《结婚证》。之后,根据梅市民字[2003]100号文件《关于我市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丰顺县内地居民婚姻登记业务集中由丰顺县民政局统一办理,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业务。2015年3月12日,原告詹某以谭某离家出走多年、且结婚登记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为由,将丰顺县民政局起诉至丰顺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留婚字第099号婚姻登记。
原告詹某诉称,1997年3月31日,原告与谭某到丰顺县留隍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
核心内容: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需对要求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核。当事人有胁迫结婚情形的,该婚姻可撤销。法律快车编辑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一、基本案情
案由:不服不予撤销婚姻登记决定
2002年2月9日,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周某某持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书、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结婚登记申请书到某区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区婚姻登记处经审查,双方提供证件完备、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准予登记,于当日发给结婚证。
2003年4月28日,李某某向被告某区民政局提出,周某某在结婚登记时向该区民政局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李某某向某区民政局指出,周某某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经过涂改,请求被告予以撤销。被告审查后决定不予撤销,并答复原告。某区民政局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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