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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军人婚姻权益保护有何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8 09:05:31 0人浏览

导读: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应当适用刑法第181条的规定予以判处。除此之外,法律对军人婚姻权益保护有何规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对军人婚姻权益保护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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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  《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年老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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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李丽是某市某厂工人,周国华是海军军官。1995年6月,两人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周小童。因周国华长期在军队服役,夫妻两地经常分居,李丽对此非常不满。2003年9月,李丽向法院起诉离婚,周国华不同意离婚。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经常两地分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李丽离婚请求合法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的诉讼,法律对军人婚姻有特殊的保护,李丽的离婚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应教育其珍惜夫妻感情,努力做和好工作。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了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人民军队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外来侵略、保卫祖国、保卫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及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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