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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8 13:55:25 0人浏览

导读:

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存在不同,滥用职权是主观故意构成的而玩忽职守罪是出于过失而造成的;滥用职权罪是当事人实行了不应该实行的职权而玩忽职守罪是当事人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是出现不作为的情况。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区别是什么
  •   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对应着不同的刑罚,目的是为了让违法者得到相适应的制裁。而有些犯罪的构成的话是需要特殊主体的,比如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这两种罪名是严重违反我国的党章党纪的,但很多时候会把两者的概念搞混。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了解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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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总则在解决共同犯罪问题上并未涉及身份犯共犯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少数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时,刑法采用立法条文个别化设置或司法解释来解决上述不足。如对渎职犯罪的共犯之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2003年4月16日《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共犯问题的答复》中规定:“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虽然刑法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身份犯共犯问题有所涉及,但并未形成一般性规范并指导司法实践。因而,对身份犯共犯的有关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本文试对渎职犯罪中有关共犯的几个主要问题展开讨论,以探求其规律。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能否构成身份犯之共同实行犯无身份者可以构成有身份者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历来被公认,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此也予以认可。但是,对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能否构成有身份者实施犯罪的共同实行...
  •   玩忽职守是属于渎职罪的一种,而国家公职人员在其位不谋其职的话,是严重的渎职行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我国的党章党纪。玩忽职守就是公务员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职责,那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有什么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欢迎大家阅读!

      一、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1、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规定指责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罪名。

      2、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由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出于过失而构成。

      3、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一样,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

  •   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对应着不同的刑罚,目的是为了让违法者得到相适应的制裁。而有些犯罪的构成的话是需要特殊主体的,比如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这两种罪名是严重违反我国的党章党纪的,但很多时候会把两者的概念搞混。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了解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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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总则在解决共同犯罪问题上并未涉及身份犯共犯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少数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时,刑法采用立法条文个别化设置或司法解释来解决上述不足。如对渎职犯罪的共犯之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2003年4月16日《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共犯问题的答复》中规定:“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虽然刑法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身份犯共犯问题有所涉及,但并未形成一般性规范并指导司法实践。因而,对身份犯共犯的有关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本文试对渎职犯罪中有关共犯的几个主要问题展开讨论,以探求其规律。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能否构成身份犯之共同实行犯无身份者可以构成有身份者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历来被公认,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此也予以认可。但是,对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能否构成有身份者实施犯罪的共同实行...
  •   受贿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刑法对于受贿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那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区别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区别如下:

      1、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而单位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条件时,才能构成犯罪,如某国有单位虽然索贿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尚构不成单位受贿罪。另外值得注意,受贿罪中索贿的刑法明确规定要从重处罚,而单位受贿罪中索贿则不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受贿罪是复行为犯,构成此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而单位受贿罪只要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

  • 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 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我们知道,在相关的律法中有失职罪和渎职罪两个罪名,对于这两个罪名很多人都会弄混淆,分不清其中的区别。那么,失职罪和渎职罪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失职罪和渎职罪的区别:

      一、行为人主观目的差异。

      失职罪是国家公务员的根本行为目的,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由于水平和经验的原因出现差错,是好的动机导致了差的结果。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渎职罪为谋求自己和亲友的私利而牺牲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其行为目的与其岗位、职位的要求呈对立状态。在些种目的支配下,发生权钱交易、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是对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褒渎,是坏的动机导致坏的结果,属于渎职性质。

      第二、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

      失职源于不作为。 渎职是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相悖的作为。处于一定岗位、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行为人超越了法规政策的规定,产生与其必须遵守的法...

  •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前者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而后者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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