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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9 16:53:36 0人浏览

导读: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中详细介绍。
哪些行为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   内容摘要: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在《刑法》中首次引入了无限防卫权的理论,使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立法上了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

      一、 无限防卫权的含义

      无限防卫权,也称无限度防卫,是当今世界通行的一种防卫的特殊形式。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正当防卫的范围,即正当防卫可以用来反击一切不法侵害;二是指正当防卫的强度,即正当防卫可以造成任何损害。我国97年刑法适应改革开放和新形势下同犯罪做斗争的需要,在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重大修正。对这一新增规定有给予肯定的,也有大力抨击的。

      一、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称谓的认识

      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称谓,虽然不同的学者有各自的主张,归纳起来,但“无过当之防卫”、“无度的防卫”、“无限度的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故有必要在理论上给予正确的认识。

      要认定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是否是无限防卫权,首...

  •   核心内容:当我们遇上了来自外界的秦海,对于自身或者是他人利益受到伤害的时候,是可以进行正当的防卫的。但是在行使正当防卫权的时候,需要如何正确认识无限的防卫权问题呢?主要需要注意的是哪些内容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刑法并无明文规定无限防卫权。这里所列举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防卫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因此需要采取较为激烈的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后果,对此新刑法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新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

      (1)从主观上看,防卫人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防卫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过错,但是和一般其他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2)从客观上...

  •   署名权,指的就是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在作品上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进行署名的一种权利类型。但是并不是我们想行使署名权就可以随意行使的,那么行使署名权有一些怎么样的限制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署名权行使有什么样的限制有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署名权行使有什么样的限制

      例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者署上另外一种笔名或者艺名、假名之类的,但是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这都都体现了署名权的限制。

      二、署名权的内容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内容包括:

      1、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可以署真名、艺名、笔名或假名,也可以不署名。当作者选定署名方式后,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改变。对于合作作品,各个合作者都具有署名权,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顺序应由合作作者共同商议决定。

      2、出版发行他人作...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王晓颖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怎么走这个问题。公司与异议股东不能达成股权回购协议,异议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回购。一般而言,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应包含如下程序:

      (1)股东应作出异议表示。股东如果对决议存在异议,应当向公司书面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

      (2)股东提出书面回购请求。

      (3)股东与公司就股权回购的价格等进行协商。

      (4)签订股权回购协议。若协商失败,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

      (5)相关手续变更。公司应当注销出让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那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股东对异议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公司法》的表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是对通常情形的一般规定,并没有考虑到股东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席股东会的特殊情况。在公司未向股东依法履行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只要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可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在《公司法》和公司章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而未能出席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但其在向被告发出的股份回购的请求书中写明了坚决反对(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表明原告对该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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