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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购公司股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05 09:13:53 0人浏览

导读:

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那么,个人收购公司股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个人收购公司股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 个人收购公司股份法律的规定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个人可以通过受让公司股东股权的方式才逐步收购公司股份。但如果个人是非股东的,则受让股权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权收购的法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形,必须连续5年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而且股东连续5年对不分配利润投了反对票。上述三种情形都必须是投反对票的股东才能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如果股东在表决上述决议的股东会会议上对上述事项投了赞成票,则股东丧失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资格。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 《公司法》对股权回购的具体规定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 董事会成员: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的董事长: 

    1、人数: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职权: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三、董事会会议:

    1、召开次数: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董事会临视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公司法股权回购的规定是股东对股东会以下决议投反对票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资产收购 (Acquisition of Assets) 是指收购者只依自已需要而购买目标公司部份或是全部的资产,属於一般的资产买卖行为,因此不需要概括承受被收购公司的债务.

      股权收购(Acquisition of Stock) 是指主并公司直接或是间接购买目标公司部份或是全部的股权,认购所发行的新股,或是徵求委托书以主导该公司的经营权,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者之转投资事业,而主并公司需承受目标公司一切的权利与义务,资产和负债.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各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收购公司在设计收购方案前,应对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之间的特点差异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降低收购经济成本,减少收购法律风险。

      1、收购客体及变更手续不同

      股权收购的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股权收购因股东变动须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资产收购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但收购资产中有不动产的,...

  •   股权收购潜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九个方面,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主体资格瑕疵、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和重大债权债务风险等等,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

      收购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如果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将导致收购交易出现本质上的风险。通常情况下收购方也对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做一定的调查核实,例如在收购前通过工商档案记录对出让股权查询。

      但是,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曾经出现股权有重大权利瑕疵,但在工商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实际案例。

      因此,除工商档案查询外,还可以通过对目标公司内部文件查阅(如重大决策文件、利润分配凭证等)及向公司其他股东、高管调查等各种手段予以核实,并通过律师完善相应法律手续,锁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大程度的使真相浮出水面。

      (二)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

      ...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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