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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原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4 13:49:49 0人浏览

导读: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那么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原因?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所帮助。
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原因
  •   核心内容:诉讼时效中断作为民法中的一项时效制度,它通常适用于诉讼的全阶段,诉讼时效中断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当事人不可自行约定,当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经过的诉讼时效将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条规定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事由: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

  • 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止?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止?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

  •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行为人在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解决纠纷,但是并不是所有性质的诉讼都可以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的,那么行政诉讼时效中断怎么办,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地介绍。

      一、行政诉讼时效中断怎么办

      行政诉讼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因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了不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二、中断时效的原因有哪些

      中断时效的原因(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即请求、承认和起诉。请求,是指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使时效自行中断。承认,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承认其权利存在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推翻过去无权利的事实状态。所以,其已过的时效期间自承认的意思表示生效时起归于消灭,而另一种时效同时开始进行。起诉,是指通过诉讼行使权利的行为,所以时效因起诉而中断。但当事人如果撤回起诉或者经法院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则应视为时效未中断。

      三、行政诉讼时效有什么意义

      关于行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问题。但是这样的认识有失偏颇。

      一、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应当肯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一般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如下几类: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二是特别时效期间;三是最长时效期间;四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时效期间。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外,其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均存在着中断的问题。既然《担保法司法解释》把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界定为诉讼时效,那么它就当然存在着中断的问...

  •   诉讼时效是如何确定的

      案情:2000年9月至12月,原告启东泰安建材公司与被告陈某发生口头买卖水泥业务,同年12月1日,陈某向泰安公司出具对帐单,内容为“经双方对帐,至2000年12月1日,结欠泰安公司23.5万元”2001年9月,陈某给付19.5万元,2002年2月,陈某给付2万元,2006年9月20日,原告启东泰安建材公司起诉至启东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尚欠水泥货款2万元。审理中,被告以双方对帐已四年多,泰安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中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出现了二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本案中,泰安公司与陈某在2002年12月1日形成对帐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监他字第10号《关于佳木斯市大成经贸公司与同江市临江粮库拖...

  • [法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分析说明]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仲裁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 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包括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其中诉讼法又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其共同点之一就是在进行诉讼时当事人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那么,行政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是多少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一、行政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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