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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资的好处和坏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4 11:40:47 0人浏览

导读:

企业增资是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根据法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那大家知道,企业增资的好处和坏处是什么吗?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增资的好处和坏处
  • 公司增资的方法主要有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公司增资的程序与方法  公司增资也称公司增加资本,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成都,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意义:

    筹集经营资金;

    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

    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

    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

    增资的程序

    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加的注册资本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同时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资的方法

    1. 邀请出资,改变原有出资比例.如,某公司原有出资总额1000万元,股东甲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总额50%),股东乙出资300万元(占出资总额30%),股东丙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总额20%)。现公司增资500万元,由股东甲认缴100万元,股东乙认缴300万元,股东丙认缴100万元,这家改变...

  •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规定,应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执行。其主要内容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调整注册资本:调整后的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收回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等。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应是: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审批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增资1、企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请示(原件)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3、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或决议(原件)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5、验资报告(复印件)6、高新技术企...
  •   企业增资手续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 公司增资基本流程是:召开股东会议、形成书面的股东会议决议、拟定章程修正案、在银行设立专项的验资帐户、新增股东去银行缴款、进行验资、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后交给相关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完成变更登记后注销增资验资账户,将增资资本转入基本账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公司法国有企业增资的流程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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