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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8 16:12:20 0人浏览

导读: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那么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作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 剽窃他人作品。

      (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解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

  •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那么,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另有规定外,属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如下: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7)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9)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10)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1)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其作品。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作品完成以后,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表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将作品发表,或未按著作权人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发表,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合作作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 者共同创作的,它是合作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共同成果。《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的分割的,合作作者只能就可以分割的自己创造的那部分作品行使 发表权和署名权。对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应当由合作作者共同决定是否将作品发表。合作作者意见不一致时,无正当理由的作者可不得阻止其他作者发表作品。 但是发表作品时应该署上所有作者的姓名。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
  •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那么,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另有规定外,属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如下: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7)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9)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10)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1)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其作品。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作品完成以后,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表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将作品发表,或未按著作权人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发表,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合作作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 者共同创作的,它是合作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共同成果。《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的分割的,合作作者只能就可以分割的自己创造的那部分作品行使 发表权和署名权。对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应当由合作作者共同决定是否将作品发表。合作作者意见不一致时,无正当理由的作者可不得阻止其他作者发表作品。 但是发表作品时应该署上所有作者的姓名。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
  •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朱德宝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如何能避免侵犯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也是我国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第一种,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第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 侵犯著作权的认定: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

  • 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2、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

    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只要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从人格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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