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民法总则施行

民法总则施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9 11:30:27 0人浏览

导读: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那么民法总则施行?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民法总则施行
  •   2017年出台了民法典,也就是民法总则。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与之前的民法通则不同。许多人会关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

  •   掌握民法总则的体系,需要弄清楚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民法总则部分的核心概念是民事法律关系,围绕法律关系这一核心,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下:

      首先,既然是法律关系,那么是谁和谁之间的关系呢?显然是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要认真掌握主体的相关内容。

      其次,法律关系本质上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民法,从特征上看,又是权利法,因此,权利是法律关系内容的非常重要的方面。

      其三,有了主体,有了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又必须研究一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客体。

      第四,一个人有了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是不是永远都要受到保护呢?为了维护一定社会的利益秩序和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因此,就有了诉讼时效的制度。

      第五,法律关系,为什么会产生呢?这是因为有了能够导致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这就是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第六...

  •   民法总则草案已经于2016年10月31日进入二审,相比今年6月份的一审,民法总则草案二审作出了精细化修改,把全文由186条扩充到202条。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的相关看点内容。

      民法草案二审看点

      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在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范围、临时监护措施、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监护制度方面予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予以明确,对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以及营利法人的成员滥用其权利的后果等法人制度方面的规定予以完善。此外还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

      遗嘱监护制度

      草案一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的一方指定的为准。有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不一定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涵盖不了父母同时死亡的情形。

      草案二审稿...

  •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享有有限的人格权,即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的权利。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通过,即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最新民法总则对监护权也有不少新的规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最新民法总则对监护权的规定解读。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义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新增规定,主要是在亲属关系、婚姻协议等公证事项中注意审查亲属关系和排除义务条款。

      父母子女的关系是法定义务,一般不因父母离婚而结束,除非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比如子女被他人收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等,否则不能排除规定义务的承担。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第二十九条:...

  •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民法通则》第3条 平等原则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相关法规]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

    第四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修订)

    第十二条【适龄儿主的入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人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