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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9 13:40:43 0人浏览

导读:

为了针对不当得利的发生,在法律上对于不当得利进行了相关请求权的规定,这就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也是因为不当得利主要是不合法的手段。那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为了针对不当得利的发生,在法律上对于不当得利进行了相关请求权的规定,这就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也是因为不当得利主要是不合法的手段。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类型

      给付不当得利

      通说认为,由于给付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可以推论为因给付行为而产生的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给付,是大陆法系债中的概念,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里所说的给付是利益给予,是指基于某种特定目的积极主动使他人利益增加行为。给付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后者如为他人提供转移物之所有权、为他人提供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是何种给付行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事人缺少为给...

  •   核心内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价值与功能在于衡平性,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制度宗旨是为实现物权回复圆满状态,两者既存在着相同之外,也存在不同之处,二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生竞合。而权利人对两种返还请求权利不同的选择,形成的法律关系又截然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形态特征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它主要以衡平理念为理论基础,正如古罗马法学家认为,任何人取得财产或者金钱利益,应当有正当根据和合法原因,凡无正当根据和合法原因而取得财产或者金钱利益,致使他人蒙受损失的,他人有权诉请返还。后世著作概括罗马法的这一精神,称其为“不当得利”。

      尽管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但系统完整的不当得利制度却是诞生在德国。由于德国奉行物权行为理论,原因关系无效时也不影响物权变动,使出让物权方非常不利...

  •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定性

      一、问题的提出

      第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债权性质的权利吗?传统民法认为:甲家的果实落人乙家,丙家的鸡在丁家下了一窝鸡蛋,张家鱼塘的鱼跃人王家鱼塘,李家拾到赵家的财物,均是不当得利,均应当返还,这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债权性质的权利吗?如果不是,那么它们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对其权利性质的不同认定,在返还义务人破产的情形,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法官该如何把握这种平衡呢?第二,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定性为债权性质的权利,是否与我国现行法和未来民事立法的相关制度产生矛盾呢?具体地说,这种界定将和我国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冲突。如何化解这一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性问题,是抄袭与守旧?还是突破与创新?这个问题重新摆在我们面前。

      上述二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问题,为此,可以从民法典立法中予以考察...

  •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定性

      一、问题的提出

      第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债权性质的权利吗?传统民法认为:甲家的果实落人乙家,丙家的鸡在丁家下了一窝鸡蛋,张家鱼塘的鱼跃人王家鱼塘,李家拾到赵家的财物,均是不当得利,均应当返还,这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债权性质的权利吗?如果不是,那么它们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对其权利性质的不同认定,在返还义务人破产的情形,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法官该如何把握这种平衡呢?第二,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定性为债权性质的权利,是否与我国现行法和未来民事立法的相关制度产生矛盾呢?具体地说,这种界定将和我国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冲突。如何化解这一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性问题,是抄袭与守旧?还是突破与创新?这个问题重新摆在我们面前。

      上述二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问题,为此,可以从民法典立法中予以考察...

  •   原告(上诉人):谷城县茨河供销合作社

      被告(被上诉人):谷城县汽车运输公司

      第三人(被上诉人):谷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一)案情

      某年上半年,谷城县茨河供销合作社委托谷城县汽车运输公司从谷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运送一批碳铵化肥到谷城县茨河供销合作社。该年1月21日、2月24日,被告指派该单位14号、23号两车承运。驾驶这两台车的司机在谷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商品发出通知单上签了宇,合计碳铵肥料23吨、每吨360元,计款8280元。此后,原告与谷城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核对账目时发现这两车化肥未收到,经原告询问承运司机,二司机均称未提货,因此,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而发生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于同年上半年委托被告谷城县汽车公司运送一批碳铵化肥到原告处。同年1月21日和2月24日谷城县汽车运输公司14号车和23号车运送的23吨碳铵化肥原告未收到,故请求谷城县汽车运输公司赔偿该笔化肥款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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