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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电子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10 09:05:03 0人浏览

导读:

现代化的信息社会的发展很多的业务都是可以在电脑上或者是通过电子信息的方式进行解决的,其中就是有着相应的电子合同的。那么影响电子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中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影响电子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   当前,可能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有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因素:出租人是否具有从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审查.

      对从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审查,是我国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的特殊要求所决定的。由于经营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不仅仅是从事租赁,还包括其他金融业务、国际贸易等,因此,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严格控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其他企业不得以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作为常业经营。否则,即应认定所签订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一项金融业务,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必须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

  • 影响合同效力的,有下列情形:

    1、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

    3、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现代化的信息社会的发展很多的业务都是可以在电脑上或者是通过电子信息的方式进行解决的,其中就是有着相应的电子合同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影响电子合同生效的情况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影响电子合同生效的情况有哪些

      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有人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将使用电信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但是,这样无疑会鼓励网络上不负责任行为的产生及泛滥,非但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实现,反而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这样也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

  •   核心内容:效力待定合同有何法律后果。本人追认后,合同有效。法定代理人决绝承认该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无效。合同中无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代理权,无处分权都是造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

      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的规定便是上述三种类型在法律...

  •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依此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约定任何免除格式条款提供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但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同时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依此规定,格式条款中可以约定免除或限制格式条款提供人责任的条款,前提条件是该条款内容符合公平原则,并依法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这两条在事实上存在矛盾:如果“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真的一律无效,则第39条“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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