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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11 10:54:09 0人浏览

导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哪些
  •   国务院管理各地方的行政事务和规定各地方的行政事项,赋予行政单位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那么,在生活当中我们所了解的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哪些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哪些  (一)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李研博律师。

      对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公安可以行使的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此处的许可证和执照主要指的是由公安机关颁发的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行为人违反相关行政规定的时候,要受到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也依然享有相关的权利。那么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一、当事人的权利一:知情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烟草专卖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做错了什么事,违反了什么法律,将得到什么样的处罚,为什么要这样处罚。告知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同时也是一种教育途径。如果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当事人只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明明白白,才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并认识和改正错误。二、当事人的权利二:确认权当事人有权确认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时,要和当事人一样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三、当事人的权利三: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
  •   我们知道行政机关,有不同的职权,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者制止正在发送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或是冻结财产等等,还有一些其他措施,那么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那么行政赔偿的主体有哪些?

      行政赔偿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 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包括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通过对近几年来我院审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分析,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一案。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

  •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是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的,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人群所作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等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1、处分性

      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个行为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够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2、特定性

      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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