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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转化犯怎么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4 14:39:34 0人浏览

导读:

抢劫罪的转化犯是指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在一定条件下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具体怎么认定抢劫罪转化犯。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抢劫罪转化犯怎么认定
  • 抢劫罪的转化犯成立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一般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

  •   核心内容:聚众斗殴对于社会的影响是非常的不好的,可能不造成我们社会的损害,那么聚众斗殴的这个转化犯事怎样进行界定的呢?需要如何进行分析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聚众斗殴的转化犯,是指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认定聚众斗殴的转化犯,涉及聚合性犯罪形态下多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因而存在一定难度。

      一是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危害对象的认定问题。

      在聚众斗殴致使斗殴双方无关人员伤亡的情形时,是否将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数罪论?笔者认为不存在这种可能。《刑法》仅指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未限定转化犯的危害对象。此即说明,聚众斗殴致对殴一方人员伤亡的应转化认定,聚众斗殴致使斗殴双方均无关系的人员(例如围观人员)伤亡的,亦应转化...

  •   转化犯就是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的,那么,抢劫罪转化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

  •   核心内容:盗窃罪与抢劫罪属于两种犯罪的类型,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盗窃罪会转化为抢劫罪,那么具体是怎么的情形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行为侯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该观点《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

  •   转化犯就是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的,那么,抢劫罪转化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

  • 正文:案情:2004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戴某伙同丁某在一辆短途客车上扒窃乘客人民币1万元后下车逃离。被害人杨某发现现金被盗后,即下车追赶二人。为急于脱身,丁某返还杨某人民币5900元。当杨某再次索要其余被盗款时,戴某、丁某二人即持刀对其进行威胁,并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杨某仍坚持讨回全部失窃款。此后,丁某又分两次退还杨某人民币2900元。就在双方撕扯过程中,同车另一乘客拨打“110”报警,戴某被当场抓获,丁某携剩余的1200元潜逃。 分歧意见: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戴某、丁某二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中的犯罪数额应和前提罪名,即盗窃、抢夺、诈骗涉嫌的数额相一致,其间行为人的自由处分行为不影响整个犯罪数额的认定,而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故对此案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戴、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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