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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5 17:16:46 0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计划生育夫妇育儿数量、奖励、惩罚等都有详细规定。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5-13 生效日期: 1996-05-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已经1996年3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保证《条例》和本细则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

  •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凡18-49周岁之间的育龄人群,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在流出前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以及所在单位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婚育证明》的使用时效最高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婚育状况发生改变时或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回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经审核后领换新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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