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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15 13:40:00 0人浏览

导读: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 一般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

  • 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家会向社会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那么对于这个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怎样的?下面详细与大家讲解一下: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立案。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单位)发现有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十九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以立案,并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二、调查。立案后,征收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安徽...
  •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还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吗?答案是继续收。那么浙江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超生罚款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浙江省规定违反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据此,新计划生育条例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如下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
  •   在符合一定的情况下,是需要对社会抚养费进行征收的,这个有一定的管理办法,在征收的时候也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需要满足一定的征收标准,这个都是有规定的,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

  • 一般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

  •   今后山东省超出生育政策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将普遍降低,这是山东省计生条例修正案规定的。据悉,根据修正案,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1月25日《京华时报》)。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之前,有不少声音建议废除社会抚养费,理由是存在合法性存疑、征收标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另外人口形势也发生了变化,但新计生法仍保留了社会抚养费。在保留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山东省率先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值得肯定,一者,减轻了超生家庭的负担;二者,可减少某些地方对这种罚款的依赖。

      此次,山东省普遍降低了征收标准。除上述情形外,修正案还规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原来按照规定基数的1/2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

  •   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政策,很多家庭都选择只要一个孩子,但是总避免不了有些家庭一生再生。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的措施就是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呢?下面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是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 2015年各地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标准依然不统一。各地最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呢?北京、广州等城市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过去实践中存在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不仅各个省市标准不一,甚至各个区县的标准也不一样。以下就为您详细介绍最新各地超生费征收额度标准。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北京各区县标准不一。按现行规定,对违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至10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目前,中心城区计生部门对超生“二胎”的城镇户籍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至10倍。比如,东、西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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