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合同纠纷> 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15 15:17:48 0人浏览

导读:

“自首”是一个法律名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那么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对量刑有哪些影响?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对量刑有哪些影响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张利民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主动投案量刑情节有哪些的问题。

      主动投案量刑情节有以下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那么主动投案量刑情节有哪些?主动投案如何认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主动投案量刑情节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张利民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主动投案量刑情节有哪些的问题。

      主动投案量刑情节有以下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那么主动投案量刑情节有哪些?主动投案如何认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主动投案量刑情节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

  • 很多人在做错事以后又后悔,如果是小事还容易解决。如果涉及到犯罪那么就应该去自首。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受贿罪自首的认定方法是什么?自首只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吗?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下面为您介绍一下。一、受贿罪自首的认定方法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一般受贿罪自首的认定成立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准自首则需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但是何为自动投案?何为如实供述?何为其它罪行?对此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尤其在司法适用中,经常会出现无法可依、有法无据的尴尬局面,这无形中给具体案件的办理设置了很大的障碍。受贿罪是最常见的一种职务犯罪,该罪在查办机关以及罪名的属性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这也决定了该罪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以及“其它罪行”等方面具...
  •   

    作者:陈少惠

    案情:

    林某于2000年12月25日20时30分驾驶大货车与相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座乘员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杨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林某破坏现场,驾车逃离现场80多公里。当日22时20分,林某以电话方式向交警大队投案,经责任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对林某提起公诉时,未认定林某具有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只认定林某具有自首行为。

    本案中,对林某是否构成逃逸与自首行为,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认定自首,不能认定逃逸。理由是:构成逃逸行为,一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规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二是客观上要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林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避追究责任的念头而逃离事故现场,但不久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能成立,故不应认定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逃逸与...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