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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4 15:27:44 0人浏览

导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   2018年8月28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对其作出了权威解读。那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提供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法释〔2017〕16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

  • 最高法院颁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四种情形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这四种情形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注重调解,对当事人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应予支持,对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

  •   核心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由法律快车公司法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

  • 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一)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1、内部转让 72.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 72.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72.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部转让的优先认购权 72.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72.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制执行过程中股权转让 7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朱增敏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什么”的问题。

      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完善了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谢谢。

  • 2016年12月5日最高院原则上通过了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其中对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第一条(确认之诉的原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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