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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半年复婚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07 16:46:40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了是能再复婚的。即夫妻离婚后,若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双方可以随时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申请审查通过后,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离婚半年复婚了
  • 离婚了是能再复婚的。即夫妻离婚后,若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双方可以随时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申请审查通过后,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可见,不管是协商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一旦离婚后原婚姻关系即告终止。复婚为一新的婚姻关系。

  •   李玲和陈斌都是80后,大学毕业后迅速结为夫妻。由于工作收入比较理想,夫妻二人贷款买了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还贷任务却由陈斌来承担。但是婚后不到一年,因为经常争吵,两人决定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双方协商房子归李玲所有,剩余的房贷仍然由陈斌偿还。

      两人离婚、复婚、再离婚,围绕一座房子先后两次进行财产分割。写着两人名字的房子,到底是双方的共有财产还是一方的私有财产?

      案件回顾:

      李玲和陈斌都是80后,大学毕业后迅速结为夫妻。由于工作收入比较理想,夫妻二人贷款买了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还贷任务却由陈斌来承担。但是婚后不到一年,因为经常争吵,两人决定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双方协商房子归李玲所有,剩余的房贷仍然由陈斌偿还。由于陈斌家在外地,没有地方可以居住,所以仍住在那套房子里,李玲回娘家住。离婚半年后,两人感觉当初的决定稍显草率,于是办理了复婚手续,李玲又搬回那套房子里...

  • 离婚以后是不可以起诉离婚的。因为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就没有有效的婚姻关系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了。但当事人复婚或再婚的,则可以对复婚、再婚的婚姻关系起诉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离婚第二天是能依法申请复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复婚需要的证件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1、冲动地离婚,理智地复婚。有不少夫妻双方本来没什么本质上不可调和的矛盾,只是因一般的小事处理不好,便引发离婚大战。这种类型的夫妻感情一般比较冲动,双方婚前没有充分地深入了解,婚后不能互相适应,互相理解体谅,匆忙冲动之下一离了之。但是离婚以后双方还时不时有“剪不断,理还乱”的情丝维系着,离婚后的两人在感到孤影独帆时,会从反思中逐渐悟出婚姻的真谛,摒弃不切实际的祈求,通过自我反省,感到离婚是一步错棋,于是又猛然醒悟,做出复婚的抉择。这种在感情依旧的前提下,再度重合,不是错误而是情感的最终肯定。

      2、离婚并没有重新把握自己的命运。虽然离婚让一些人觉得可以减少某些压力或伤害,但角色功能的改变、心理的失落、经济和住房的改变,原亲属关系的中断及朋友关系的重构等等引起一系列问题使离婚并没有明显地减少沮丧和压抑的症状,并没有让人重塑自我,于是有不少离婚后的夫妻又重新走到一起复婚。

     3、为了孩子重新...

  • 已离异的夫妻和好后,在没有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生活在一起。“丈夫”遭遇车祸死亡后,“妻子”刘女将“丈夫”张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某的赔偿款和其他遗产。日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决,刘女和张某属非法同居,刘女无权继承遗产。

      张某与刘女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后双方为家庭锁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于1999年离婚。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此后,张某做生意发了财,在新沂市区购置了一套近百平方米的的单元房。2000年8月的一天,张某听说刘女生病没钱医治,便经常去看望她,送些钱物。不久,刘女又和张某生活在了一起,并对外称已和好复婚。

      去年9月,张某外出联系业务,不幸遇车祸身亡,对方赔偿的4万元钱被张某的父母全部领走。刘女想讨个说法,却被张女的父母赶出她和张某居住的楼房。刘女气愤之余,一纸诉状将张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以“妻子”的身份判决让她继承张某的赔偿金4万元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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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约定的补偿款,复婚后能否讨要?昨日上午,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依法宣判了该院首例婚内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张先生给付妻子陈女士补偿款9万元。

      陈女士与张先生曾于2006年6月初在蜀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在当年6月15日前,男方补偿给女方人民币9万元。2008年1月,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补偿费9万元。2008年2月,陈、张二人登记复婚,陈女士便撤回起诉。

      2009年5月,张先生又要求与陈女士离婚。为讨说法,陈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庭,要求其支付补偿费9万元。张先生称其已将94000元支付给陈女士,并提供了一张陈女士出具的字据复印件,但陈女士在法庭上对该字据复印件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已复婚,但张先生对约定的9万元补偿款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张先生虽称其已支付给陈女士94000元,但陈女士对该字据不予认可,且张先生未提供原件,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张先生于判决生...

  • 复婚不等同于再婚。复婚是指夫妻离婚后想要恢复婚姻关系作出的行为。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即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再婚是和其他未婚的人再次结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复婚不需要离婚证,复婚与结婚是一样的,需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然后登记机关也是一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第一款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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