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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同还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07 17:03:26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需要共同偿还共同债务。首先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共同还款
  • 离婚需要共同偿还共同债务。首先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妻子向人借了8000元钱,离婚时约定由原来的丈夫偿还。现在债权人要求还债,应当由“他”还是“她”来偿还,市二中院日前判决:还得由他俩共同来还。  1993年1月12日,刘女士出面向杜女士借款人民币8000元,用来偿还一笔购车贷款,她同时向杜女士出具了借条。1999年2月,刘女士与丈夫卢先生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笔欠款由卢先生负责还给杜女士。以后刘、卢两人均未偿还借款,杜女士多次催讨无着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女士归还欠款。  由于杜女士在诉讼过程中去世,法院便将她的丈夫金先生及5名子女以继承人的身份变更为案件当事人。一审法院判决欠款应由刘女士和卢先生共同偿还,刘女士不服而向市二中院上诉。刘女士认为还款责任不应由她承担,因为借款发生在自己与卢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自己只仅仅是出面“借”而已,借得的钱款是给卢先生的哥哥使用的,这笔债务在与卢离婚时已经约定由卢偿还。  市二中院认为...
  • 不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离婚。离婚条件有:协议离婚需要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诉讼离婚中,需要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调解无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
  • 婚后共同还款的房子离婚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先由夫妻协商分配。若双方无法就房产分配达成协商的,可以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例如,一方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应当判归其所有,且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
  • 本文讲的是离婚债权债务。与债务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处理相对应,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可以称为离婚时债务处理的第一阶段。 离婚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的处理 与债务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处理相对应,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可以称为离婚时债务处理的第一阶段。从理论上讲,这一阶段处理的仅仅是离婚双方内部对债务的分担问题并不发生债务实际清偿的结果。但在实践中,这一阶段的处理却会对将来的债务实际清偿发生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直接影响,它不仅直接影响着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更影响着在多大程度上的实现。 离婚诉讼中对债务处理的实体方面的任务是认定债务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并进一步确立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实体上认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如果实体上认定该债务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则应由一方单独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是不言而喻的。但...
  •   离婚纠纷除了子女抚养权纠纷外,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婚前财产婚后支配的情况,如果是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款,离婚怎么分配?婚前房产离婚分配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款,离婚怎么分配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前购置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候房产分割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归婚前购房人所有。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作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

  • 合肥市民祝亮没有想到,在自己已离婚3年之后,又与前妻一起被共同告上了法庭。祝亮与前妻刘芳结婚10年,2003年10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虽然离了婚,但祝亮仍与前妻刘芳住在一个屋檐下。

      今年2月,祝亮接到了合肥蜀山区法院的一纸传票,祝亮一看,方知自己被前妻的女友张红告上了法庭。张红在诉状中称:刘芳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与2003年3月和2004年3月向自己借款5万元,合计10万元,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自己多次找刘芳要求还款,刘芳只是答应,但就是不兑现。今年春节后,她又上门找刘芳要求还款,刘芳躲着不见。找到祝亮,祝亮说其早已与刘芳离婚。张红认为,刘芳与祝亮离婚后,却依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离婚是名为离婚,实为转移财产的行为,为此张红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10万元借款和利息。

      面对诉讼,刘芳承认借款事实,但表示自己无力偿还。祝亮认为,张...

  • 8、

    离婚

    案件简述:家庭暴力被起诉离婚,被告反而取得大部分财产。 一男子被以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已经开过一次庭感觉对方在财产分割上胜诉可能较大。经人介绍找到许律师。一审判决除少量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家庭财产,包括两处房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对方上诉,二审调解结案。
  •   本律自从执业以来,代理过无数的离婚案子,对此本律所刑事部的同事说我是冒天下之大不违,违天之道,对此我认为我是替天行道,拉了一把处在婚姻深渊,泥潭中的人们,我帮他们解脱了,还他们自由。话虽这么说,但第一次坐在我面前的离婚案的当事人我都虚伪的建议他们多沟通,尽量和好如初。双方的矛盾如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不是我寥寥几句话就能消融的。最后仍对簿公堂。

      本律师剖析一下他们离婚的原因无非以下几种:

      累、 心、 劳、 淡、

      【关键词】:生活所累、社会所迫。

      70后离婚经济原因,房贷、房租、孩子托费、车子油钱、人情来往、父母看病&&,这个社会是个吞金的社会。地铁里,站着的我环顾两排坐着的人们,年轻男性稀稀疏疏的头上或秃或白,年轻女性的秀发更是五彩斑斓,下面或黄或棕或黑头顶部分黑白相间,黄白相间,棕白相映,而不算年老的我也加入她们的行列,由此想想我那已五十多岁老母亲仍是乌发如墨,不禁心酸。有经济...

  •  林先生夫妇前段时间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就其财产分配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其中儿子的抚养权以及他们的房子由林太太拥有。但是之前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写的是林先生的姓名,林先生跟林太太因此而疑惑是否他们现在要办理转名手续。

      据向相关人士了解,其实林先生夫妇并不需要办理交易手续,他们可以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

      林太太:什么是离婚析产登记?

      答: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

      林太太:有哪些是办理离婚析产登记的必备资料?

      答:1、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5、委托书。林太太: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有哪些基本步骤?

      ...

  •   代理离婚的离婚处置

      离婚处置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

      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离婚”或“不离婚”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的,需要大使馆和领事馆见证;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其离婚诉讼中的人身权;确实由于病瘫、伤残、出差在外不能回来等情况,但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认可。即使司法机关准许全权代理,也存在着当事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隐患。因为,代理人也许无法百分之百地准确表达当事人“愿意离婚”或者“不愿意离婚”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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