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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告代理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21 17:35:50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代理词一般指的是,诉讼当事人提交的,能够推翻对方的主张或者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书面材料。例如,对方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就说夫妻感情良好,然后提出几个事实证明夫妻感情良好,或者自己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进行陈述。
离婚被告代理词
  • 离婚代理词一般指的是,诉讼当事人提交的,能够推翻对方的主张或者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书面材料。例如,对方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就说夫妻感情良好,然后提出几个事实证明夫妻感情良好,或者自己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进行陈述。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告代理词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开庭前,代理人通过调阅卷宗材料,并通过向证人调查取证,对案件有了一定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庭审活动,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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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原告所述缺乏事实依据,原被告双方自1986年结婚以来,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对自己的离婚诉讼请求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双方自结婚以来,双方虽有口角、争吵,但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依据不充分。

      第二,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自始至终并未向法院提供一份证据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

      第三,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基础很好,而且被告也衷心希望原告能够为家庭考虑,重新回到家中,担负起一个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

      综上,被告不同...

  • 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不能表达意思的,父亲可以代理。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离婚纠纷上诉的依据主要包括:1、民诉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核心内容:离婚时,离婚财产的的调查主要调查哪些内容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离婚财产的调查内容。

      (一)离婚财产调查的内容:

      1、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收入情况;

      2、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房产情况;

      3、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车辆情况;

      4、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其他财产情况等。

      (二)离婚财产调查中当事人要注意的事项:

      对于没有掌握的对方财产,注意诉讼的保密工作,尽量封锁消息,除律师外不要对任何人讲自己打算离婚并要采取行动,需要及时申请法院调查的存款等财产,以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在不能获得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应留意配偶的投资去向及存款方式,除了记下配偶投资、合股的公司全称外,还可留意记下配偶准确而具体的购房地址、车辆号牌、工资卡号、银行存款账号、股东卡号等,以便可向相关部门查询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如发现配偶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 离婚纠纷代理词需注意以下事项:1、要立足于事实和法律;2、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7、

    离婚

    案件简述:家庭暴力被起诉离婚,被告反而取得大部分财产。 一男子被以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已经开过一次庭感觉对方在财产分割上胜诉可能较大。经人介绍找到许律师。一审判决除少量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家庭财产,包括两处房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对方上诉,二审调解结案。
  •   本律自从执业以来,代理过无数的离婚案子,对此本律所刑事部的同事说我是冒天下之大不违,违天之道,对此我认为我是替天行道,拉了一把处在婚姻深渊,泥潭中的人们,我帮他们解脱了,还他们自由。话虽这么说,但第一次坐在我面前的离婚案的当事人我都虚伪的建议他们多沟通,尽量和好如初。双方的矛盾如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不是我寥寥几句话就能消融的。最后仍对簿公堂。

      本律师剖析一下他们离婚的原因无非以下几种:

      累、 心、 劳、 淡、

      【关键词】:生活所累、社会所迫。

      70后离婚经济原因,房贷、房租、孩子托费、车子油钱、人情来往、父母看病&&,这个社会是个吞金的社会。地铁里,站着的我环顾两排坐着的人们,年轻男性稀稀疏疏的头上或秃或白,年轻女性的秀发更是五彩斑斓,下面或黄或棕或黑头顶部分黑白相间,黄白相间,棕白相映,而不算年老的我也加入她们的行列,由此想想我那已五十多岁老母亲仍是乌发如墨,不禁心酸。有经济...

  •   核心内容:由于当事人对离婚的认识不正确、对离婚法律认识不足等原因,离婚当事人对离婚存在许多误区,包括对房屋产权登记的误区、财产转移误区、青春损失赔偿误区、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等误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当事人对离婚的误区。

      离婚当事人对离婚的误区:

      一、产权登记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二、财产转移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三、青春损失赔偿误区。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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