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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1 16:44:40 0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之后,户口本上面的婚姻状态也会进行改善,我们都知道结婚之后户口本的婚姻状态是“已婚”,那么在离婚之后它就需要修改下,成“离异”。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离婚婚姻状况证明
  • 南京市 公证处:

    1.兹证明我单位 ,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止,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2.兹证明我单位 ,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与 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 ,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其配偶 死亡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单位填写人签名:

    单位组织(或人事、保卫部门)章

    年 月 ...

  •   什么是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是否是一种文书?它的格式要求及范文是怎样的?婚姻状况证明需要包括什么内容?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婚姻状况证明的定义

      婚姻状况证明,是中国的一种法律文书。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

      婚姻状况证明内容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书面内容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

      婚姻状况证明的法律效力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状况证明的范文格式

      婚姻状况证明

       :

      兹有我辖区 (男/女)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于 年与 (男/女)身份证...

  • 婚姻状况证明取消了,民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法律依据:

    《民政部通知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民函〔2013〕183号)确定的各项任务。

  • 婚姻状况证明开具方式:若当事人已婚的,可以找婚姻登记开具已婚证明,因为婚姻登记机关留有结婚档案。如果没有结婚,需要开具未婚证明的,可以去找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未婚证明,因为户口本上由有婚姻情况。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什么是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在哪里开?婚姻状况证明,是中国的一种法律文书。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婚姻证明在哪里开。

      婚姻状况证明在哪里开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所以在办理买房、购车、出国手续时,若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可以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照片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

      一、未婚的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

      拿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加盖...

  •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广东、福建等省司法厅(局ぉ多次来文提出如何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婚姻状况的解释问题  我国实行登记婚姻制度。凡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即确立了夫妻关系。登记时间为结婚时间。  由于我国是一个经历过长期封建统治的国家,经济和文化较落后,解放后三十多年来,虽然两次颁布婚姻法,多次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但历史上遗留的某些封建传统习惯对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影响,还一时难以完全消除。至今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偏僻地区的农村,仍有一些人结婚时没有按婚姻法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就以夫妻相待共同生活,有的已生儿育女,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所谓“事实婚姻”ぉ。对于这种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情况,一般应通过宣传教育,动员他们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间为结婚时间。他们在登记前所生...
  • 如果改户口本婚姻状况必须本人申请的说法不正确,一般可以由户主前往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该户主依法出具相关的证件材料,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证件;②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③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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