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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民事撤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0 17:32:04 0人浏览

导读:

1、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撤诉后,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只能再次起诉法院要求履行协议,只需凭有效法律文书到法院申请执行即可,无需再另行起诉。2、庭外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未经过法院的审核,因此协议内容往往不够清楚、明确或者缺乏可执行性,因此撤诉后一旦产生纠纷仍需再行起诉。
离婚纠纷民事撤诉
  • 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是,实践中原告撤诉后可能会产生如下风险,所以还要特别重视。

    1、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如果撤诉后,一方反悔的,另一方只能再次起诉法院要求履行协议,而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都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一方只需凭有效法律文书到法院申请执行即可,无需再次另行起诉。

    2、庭外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未经过法院的审核,因此协议内容往往不够清楚、明确或者缺乏可执行性,因此撤诉后一旦产生纠纷仍需再次起诉。

    3、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和好或者原告又不想离婚了,那么原告撤诉后,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 福 建 省 清 流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03)清执申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升,男,1957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长校镇长校村二组。  被执行人:夏九养,男,1954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嵩溪镇嵩溪村。  被执行人:温三金,女,1956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嵩溪镇嵩溪富民中162号。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法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中,因李明升与夏九养于1996年12月16日确定夏九养欠李明升水泥款1740元的债务关系,在被执行人夏九养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夏九养与原妻子温三金于2000年4月4日到清流县嵩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在确定财产分割时,将夫妻共同财产清流县嵩溪镇富民中路162号房屋一幢及彩电家俱等归温三金所有,夏九养未分得任何财产,对外债权债务由夏九养享有和承担。根据...

  • 原告刘秋姑,女,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安福县人,个体理发店店主,住安福县横龙镇。

    被告周建强,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安福县人,修理工,住安福县横龙镇。

    法定代理人周汝香,男,1934年7月1日生,汉族,安福县人,住安福县横龙镇,系周建强父亲。

    原告刘秋姑与被告周建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龙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秋姑、被告周建强的法定代理人周汝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秋姑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11月16日结婚,婚后因被告是聋哑人,夫妻之间沟通困难,家中的事都是其父亲作主,我在家里得不到温暖,曾于2003年8月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而撤诉。之后被告仍然对我不好,我带儿子独自生活,夫妻分居六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

  • 夫妻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以下内容需要在民事起诉状中写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等各种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和证据来源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离婚时,男方给的彩礼钱一般都是归女方的,但要注意的是,若有以下情形,女方应当适当返还彩礼:1、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一起生活的;3、给予彩礼导致给与人生活困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的必经程序。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法院进行婚姻调解工作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诉前调解;第二阶段是庭前调解;第三阶段是诉中调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很多当事人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话,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起诉状包括当事人各方信息、事实理由、诉讼请求等等。更多关于民事起诉状离婚怎么写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民事起诉状离婚怎么写

      原告:XXX,女/男,(民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房,电话:身份证号码:

      被告:XXX,女/男,(民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房,电话: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XX市XX区XX路XX号XX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XX年X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

  •   起诉离婚可以撤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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