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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反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3 08:54:16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协议的财产可以反悔。如果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的,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生效的,办理离婚登记前协议并未生效,如果一方对协议事项反悔的,是可以撤销的。如果是在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一方在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变更。
离婚协议财产反悔
  •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的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对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才有可能撤销原协议,否则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那哪些情况属于欺诈胁迫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以给公民及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的,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胁迫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当双方抱着一种好聚好散的心态,对于所有的问题进行了处理,到婚姻登记机关拿到了离婚证书。而过后不久,又认为自己在财产问题可能受到了损失,反悔了。对于这种情况,反悔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这种起诉有一些限制,一是对于时间的限制,只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这个一年的时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不允许中止、中断或延长;二是法院对于这种起诉不一定全部支持,法院将会对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的情况进行审查,查明是否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查明有以上情形的,法院则会支持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反之则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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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

      案例

      陈秀芬(女)和李其何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洁。婚前李其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7年3月13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李洁所有。2.乙方(陈秀芬)愿意付给甲方(李其何)现金5000元,其中包括还给陈为东债务3000元。3.儿子李洁已有独立生活能力。

      2007年5月17日陈秀芬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陈秀芬和李其何在2007年3月13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两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

      李其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

  •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的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对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才有可能撤销原协议,否则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那哪些情况属于欺诈胁迫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以给公民及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的,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胁迫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当双方抱着一种好聚好散的心态,对于所有的问题进行了处理,到婚姻登记机关拿到了离婚证书。而过后不久,又认为自己在财产问题可能受到了损失,反悔了。对于这种情况,反悔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这种起诉有一些限制,一是对于时间的限制,只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这个一年的时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不允许中止、中断或延长;二是法院对于这种起诉不一定全部支持,法院将会对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的情况进行审查,查明是否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查明有以上情形的,法院则会支持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反之则不会。

      

      

  • 离婚财产协议分割的要求:

    1、离婚财产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2、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李浩。怎么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1、必须是双方自愿、亲自签署,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协议是可被撤销的;

      2、财产分割内容切忌图省事,出现笼统说法,如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等;

      3、未调查清楚双方实际拥有的财产前,切莫心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前,一定要慎重考虑,没有问题了,再选择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在一定情形下是可以反悔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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