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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伪造债务后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4 15:14:56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伪造债务的法律后果具体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伪造债务后果
  • 贷款不还的相关后果是:1、高额罚息。贷款合同一般都会有违约条例及有关罚息的规定,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的,需要按照合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罚息;2、影响个人征信报告。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会影响个人的征信,甚至还会影响之后的再贷款;3、引来官司。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法律不允许一方在离婚时伪造债务的行为,离婚时,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此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债务经当事人依法起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会处理的。共同债务的处理方: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偿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核心内容:婚姻存续期间,伪造无婚姻证明借款,到期无法偿还本息。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通过案例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30岁的陈芳(化名)于2005年12月与王伟(化名)结婚,于2012年4月离婚。2011年12月,为了筹集药品销售所需的流动资金,陈芳的前夫王伟曾以个人名义向某信用社借了一笔总计30万元的循环贷款。第一次贷款期限至2012年12月9日,同时双方还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王伟提供自己的一套市价约60万元的房产作为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

      按照信用社的说法,合同到期后,王伟只付了部分利息,未按约归还本金及大部分利息。更令他们感到意外的是,王伟在贷款前提供的一份无婚姻证明是伪造的。多次协调未果,信用社将王伟和陈芳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伟以个人名义向信用社借款的时间,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名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   离婚不能逃避债务

      夫妻一旦离婚,一方对另一方离婚后所负的债务就不承担责任了。因此,生活中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这成了人们所谓的“假离婚真逃债”。

      那么。法律真的容忍这种明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吗?离婚真的是逃债的妙招么? 上海民事律师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是如何认定夫妻共伺债务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考虑以下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词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

  • 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或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执行人配偶以该财产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 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或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执行人配偶以该财产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对此,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我们认为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该财产为其所有,并裁定解除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一)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离婚,申请执行人知晓该财产为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归...
  • 离婚债务的承担,离婚后的债务不一定要帮还,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一方欠债,但是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还;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要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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