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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户口问题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4 15:56:54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孩子户口转移问题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如果父母能就子女户籍是否变更等事宜达成协商的,按照双方的协商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商的,则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离婚了户口问题吗
  •   请教律师,我于2003年跟现任丈夫结婚,二年后2005年4月我的户口已随夫迁入他的户口所在地深圳

      圳XX区。但是我们现在闹离婚,户口在今年的6月才能办好,请问在在户口移迁的期间办理离婚,深圳的公安局是否会停止办理我的户口及打回原来的户口所在地?

      答:从理论上说,婚姻关系解除后就失去了随迁的条件.当然户政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并不知道你已经离婚,并不会停止办理,但如果在办理迁入时要求你提供结婚证或其他婚姻关系证明呢?所以,必要的话,你可以稍晚离婚.

      问:是的,我是随迁。现在正在办理途中,可是要离婚又必须等办理好后才能离,所以向你咨询中途离婚户口是否会停止办理?已咨询过户政部门,却回答不出。

  • 离婚孩子户口转移问题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如果父母能就子女户籍是否变更等事宜达成协商的,按照双方的协商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商的,则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离婚后,户口可以迁出,但是如果对方同意,也可以不迁出。若是要办理户口迁移,可以迁回结婚前原户籍所在地、迁往经常居住地,也可以另外立门户,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另立门户需要有独立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如果离婚后再婚,也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户口也可以不迁出,继续留在原所在地,并不会影响双方的再婚或房产买卖,但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或对方不同意,则必须迁出。

  • 离婚了小孩子户口归抚养权人。如果小孩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申请办理。如果孩子还小没上户口,需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不是当地户口也是能依法起诉离婚的。根据相关规定,原告需要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2004年5月15日,一对自称夫妻的男女来到法庭咨询离婚事宜,通过谈话了解到,此二人于1989年举行结婚仪式而同居生活,并生育有子女,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现年均在35岁以上,但此二人称没有户口,故亦无身份证件,现双方感情不和,就离婚事宜已协商一致,特起诉离婚,请法庭给予办理。

    鉴于欲诉离婚的双方均无户口等身份证明,二人的身份是否合法亦不明,故对此案法院能否受理存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受理。因为原、被告没有户口,也即没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应有明确的原、被告”的规定,此案原、被告因身份不明,故属主体不明确,所以法院不能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因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定其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年龄至1994年2月1日生效的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时,均已达到了法定婚龄,符合事实...

  •   请教律师,我于2003年跟现任丈夫结婚,二年后2005年4月我的户口已随夫迁入他的户口所在地深圳

      圳XX区。但是我们现在闹离婚,户口在今年的6月才能办好,请问在在户口移迁的期间办理离婚,深圳的公安局是否会停止办理我的户口及打回原来的户口所在地?

      答:从理论上说,婚姻关系解除后就失去了随迁的条件.当然户政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并不知道你已经离婚,并不会停止办理,但如果在办理迁入时要求你提供结婚证或其他婚姻关系证明呢?所以,必要的话,你可以稍晚离婚.

      问:是的,我是随迁。现在正在办理途中,可是要离婚又必须等办理好后才能离,所以向你咨询中途离婚户口是否会停止办理?已咨询过户政部门,却回答不出。

  • 2004年5月15日,一对自称夫妻的男女来到法庭咨询离婚事宜,通过谈话了解到,此二人于1989年举行结婚仪式而同居生活,并生育有子女,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现年均在35岁以上,但此二人称没有户口,故亦无身份证件,现双方感情不和,就离婚事宜已协商一致,特起诉离婚,请法庭给予办理。

    鉴于欲诉离婚的双方均无户口等身份证明,二人的身份是否合法亦不明,故对此案法院能否受理存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受理。因为原、被告没有户口,也即没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应有明确的原、被告”的规定,此案原、被告因身份不明,故属主体不明确,所以法院不能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因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定其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年龄至1994年2月1日生效的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时,均已达到了法定婚龄,符合事实...

  •   离婚小孩户口跟谁

      许女士的户口在合肥市高新区桃源村,2005年6月,她与前夫离婚,当时约定房子和小孩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放弃房产。离婚后,许女士户口还留在原地。但在去年5月,原房子要被拆,按有关政策,每个居民可以得45平方米的补偿,他前夫要求她马上把户口迁出。

      许女士母亲原户口在肥西,她询问那边派出所,但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她,由于她的户口已经迁走多年,现在人又不在当地居住,也没房子在那里,没办法办理迁入手续。因此,许女士也无法办理户口迁出的手续。她向本报咨询,像她这样的情况,户口应怎样办理?

      解答:

      像许女士提出的问题其实不难解决。她与前夫的婚姻关系既已结束,作为配偶权内容之一——和对方共同生活的权利也随之消失。假如法院明确判决她离婚后户口要迁出,她户口有落脚点的,许女士没有理由把户口继续留在前夫处。

      据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

  •   核心提示:双方从结婚到离婚,只经历了几个小时,结婚只用了十分钟,离婚只用了半小时。

      上午登记结婚,下午就起诉离婚,而且领取结婚证的目的,竟然只是为了顺利拿到离婚证。看似荒唐的行为,却真实发生了。10月31日,云南镇雄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张女与徐男于2004年一起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任何共同财产。2006年张女外出一直未归,于是2008年徐男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生育了一个男孩。2012年张女回到家,欲起诉解除与徐男的同居关系,但法院告知该案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张女的户口已经转到徐男的户口上,并且户口上双方关系是配偶关系,张女无论是结婚,还是迁移户口均面临困难。为顺利达到明确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双方协商先办证再去离婚。

      10月31日上午,张女与徐男一起去办理结婚证,上午领证下午即起诉离婚,法院当即受理并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据了解,双...

  • 这个问题只能咨询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户政处了,正常情况下应当将户口迁到本人的常住地。其实户口迁回去也是可以的,空挂在男方那里也没有什么用处,以后用到时也麻烦。即使迁回原地,以后自己在哪里常住或结婚时再办理迁移也是容易的。如果对方没有什么异议,(暂时)不迁户口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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