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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过错方起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3 08:43:24 0人浏览

导读:

无过错方可以拒绝离婚,无过错方拒绝离婚的要准备好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在人民法院调解时明确表明自己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离婚无过错方起源的相关知识。
离婚无过错方起源
  • 无过错方可以拒绝离婚,无过错方拒绝离婚的要准备好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在人民法院调解时明确表明自己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赔偿标准规定为:一般会从经济方面进行赔偿或者少分、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是指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主要有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无过错方是可以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
  • 无过错方有离婚的权利。离婚的方式有:双方协商一致后协议离婚;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而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夫妻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无过错方只要和对方协商一致,对方同意给己方多分的,可以多分到财产;如果诉讼分割财产的,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姻过程中有过错的,可以多分,因为人民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判决时,会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离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赔偿标准规定为:一般会从经济方面进行赔偿或者少分、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是指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主要有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无过错方是可以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
  • 案件简述:离婚案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本律师代理原告女方诉称,双方2008年相爱,并生育一个子女。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二人感情较好,但2009年开始,双方时常为各种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相互打架,并出现矛盾。2009年5月晚上造成原告胸部外伤,全身多处受伤,后原告到医院治疗,因尚在哺乳期,医生建议不宜用药,故没有拿药。考虑再三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双方离婚;2、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3.被告男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审理中,被告提出女方所生子女非其亲生要求原告女方赔偿50000元,并请求对其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法医学检验报告显示:支持被告是该子女的生物学父亲。后被告表示放弃要求赔偿50000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鉴定费3000元由其负担,并表示愿意自行抚养该子女或由原告抚养该子女,其每月给付抚养费20...

  • 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赔偿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准备好对方有家暴、重婚等过错的证据材料。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无过错方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为被告的,若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 无过错方离婚时如何向有过错方主张赔偿-法律快车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 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 (一)违法行为 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
  • 今年“三八”妇女节以来,一个段子在坊间流传:2010年新女性标准是“上得了厅堂,下得了厨房,杀得了木马,翻得了围墙,开得起好车,买得起好房,斗得过小三,打得过流氓。”

      “小三”凶猛,成为不少婚姻的头号杀手,让无数“正房”女性愤慨。然而,“敌”在暗,我在明,要斗赢、吓退抓住“小三”不容易;即使不得不放弃婚姻,妻子想令丈夫受到法律惩处,或者追索“精神损失费”,由于举证困难而几乎不可能。

      在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中,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获得者周晓光就建议:要立法“斗小三”。

      困境

      请求损害赔偿面临举证难

      面对第三者插足的婚姻,妻子同意离婚,似乎已是一大退让。《婚姻法》规定离婚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被视为受伤害女性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实际上,大多数要求“精神损失费”的当事人,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何一退再退,最后一道防线仍难保?

      广州...

  •   新闻回放

      宋女士的丈夫常年在外做生意。去年9月,丈夫突然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称已与情人相爱多年且同居生活。

      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当时法官告诉宋女士,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宋女士当时没有提出来。

      现在快过去一年了,宋女士还能主张精神损失吗?

      司法解答

      王佐司法所潘丛军: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所以,宋女士应该在婚姻关系解除的一年内向前夫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现在,宋女士离婚还不到一年,因此完全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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