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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嫁妆归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9 17:18:13 0人浏览

导读:

夫妻离婚嫁妆一般属于婚前财产,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归女方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约定了嫁妆婚后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夫妻离婚嫁妆归谁的相关知识。
夫妻离婚嫁妆归谁
  • 夫妻离婚嫁妆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即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归女方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约定了嫁妆婚后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夫妻离婚,嫁妆一般属于婚前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不离婚原则上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如下情形除外:1、当事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2、当事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结婚时给付的彩礼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不予分割。

    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女方需要返还彩礼的三种特殊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要返还彩礼。

    2、结婚彩礼给付之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没有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保护,彩礼应当返还。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此彩礼应当返还。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到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其中依据第二条和第三条请求返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

  • 没有出现法定退还彩礼情况的,离婚时可以不用返还彩礼。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给付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彩礼应当返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在婚姻生活中,有人会对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疑问。针对这个问题,我做以下简要分析。

    嫁妆是指在结婚时,女方父母出于对女儿的疼爱,陪送的房子、首饰、家电、汽车等财产。

    解决离婚嫁妆能否要回,首先需要考虑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女方的嫁妆。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原则,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资为女儿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视为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则该陪送的房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时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   随着物价的上涨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女方的陪送嫁妆和男方的订亲彩礼是越来越贵重,但现行法律对“嫁妆”却没有明确定义和规定,一旦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容易产生争议。那么女方陪嫁的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嫁妆

      嫁妆是指在结婚时,女方父母出于对女儿的疼爱,陪送的房子、首饰、家电、汽车等财物。解决离婚嫁妆能否要回,首先需要确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女方的嫁妆。

      二、女方陪嫁的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一问题自古存在,近两年来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越来越普遍。女方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首先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其次,该赠与的物品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女方个人的赠与,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全部返还,要结合嫁妆的赠与时间来具体判断,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略有差异!司法实践中一般的认定标...

  •  结婚后夫妻未共同生活,男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婚前收受的彩礼;女方则认为,结婚后彩礼已经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应返还。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女方应返还彩礼。

     2005年3月8日,江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前,江某向女方陈某交付48300元人民币及黄金1两作为彩礼,陈某也购买了14000元的家电等物品以及4两多黄金,作为嫁妆送给江某。婚后数日,女方就离家外出生活,而且由于女方主观原因,双方一直未过夫妻生活。现在,男方江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女方返还受领的彩礼。

     福州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双方在婚后一直未过夫妻生活,且女方在结婚后数日就离家外出生活,构成“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男方要...

  •   导致夫妻离婚的几类原因

      夫妻达成协议离婚或一方决定诉讼离婚,不外乎下列四类具体原因。一是经济原因,二是道德与精神文化原因,三是生理和健康方面的原因,四是社会心理原因。当然,这四类原因之间不是毫无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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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的原因有:家庭物质境遇恶化(如生意失败,炒股赔钱,赌博欠债);居住条件恶劣;一方家庭负担过重;一方消费过于奢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某些富起来的男女,不惜以高价“买离婚”,这反映出商品经济价值观的影响。“富”离婚者把爱情当作消费品,把婚姻关系当作交易,背离了婚姻的爱情本质。

      第二类原因包括:夫妻一方不忠;双方性格不合,沟通不畅,文化层次不般配,价值观冲突;性别角色矛盾;职场压力与家庭责任之间的冲突;自私、嫉妒、猜疑;夫妻间缺少平等与尊重;性生活失谐;酗酒、吸...

  •   婚后陪送的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之摩托车,是在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婚礼之前,由女方娘家购买作为陪送的嫁妆带来的,并且在未购买之前就为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证明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此项不合常情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原告婚前财产,在认定上需解决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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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

      一般来说,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很显然,被告主张摩托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以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理由。但观该款的规定,只有将摩托车认定为是“赠与所得”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才能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没有明确只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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