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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反悔驳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02 15:01:06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协议书不可以反悔。但以下情况是可反悔的:第一,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可以变更。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便不能变更了。第二,如果关于财产的分割,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离婚协议反悔驳回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离婚协议反悔驳回
  •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将房产赠予儿子所有后,女方以重大误解为由反悔。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王先生于2008年2月14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生子小王由原告抚养,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中《离婚协议书》约定:住房一套,面积34㎡,房屋产权归儿子小王所有,女方有居住权。王女士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时方知未成年儿童不能办理过户,其遂以该协议显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项条款,重新分割房产归王女士一个人所有。被告王先生辩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已将这套房子给儿子所有,当时表明原告有居住权,如果将房子转到原告名下,将侵犯儿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2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儿子小王所有,应视为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
  • 2007年11月份,佳木斯市向阳区居民张某与林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8岁的女儿随父亲张某生活,家里存款4万元归女方林某所有。不久后,张某因女儿到林某处被撵非常气愤,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离婚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原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张某与林某在民政部门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张某当初放弃应当得到的财产份额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合法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而且庭审中张某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协议是在自己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所以该协议应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协议,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故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   案例: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孩子,事后女方反悔,要求分割该房产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判决依法不予支持。

      女方林某和男方吴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婚前男方有新区某村四间平房。2009年6月8日双方在镇江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现居住所有房屋均归儿子吴某所有。今年4月,女方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和男方在2009年6月8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协议中所写房屋的一半。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且原被告婚生之子吴某表示接受赠与,该财产赠与协议已生效,女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协议,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

  • 离婚协议签订后一般是不可以反悔的,但如果协议签订后尚未生效的可以反悔。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经签订后依法生效的,当事人不得就离婚反悔,且当事人就财产分割反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如果有一方反悔了是没有上诉权的;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是不可以上诉的,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在我国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在诉讼中是有效的。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如下: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虚假意思表示的;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民法典(婚姻编)把准予离婚归纳为不忠、分居、失踪、虐待、遗弃、恶习、威胁安全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

      总之,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的,可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是符合民法典(婚姻编)原则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

      事实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地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

  • 登记离婚 协议离婚 自愿离婚

      登记离婚,又称两愿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也就是说,登记离婚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就离婚、子女及财产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并共同持有关证件和证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经查实符合离婚条件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登记离婚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并达成协议为前提,这种离婚方式,不仅手续简便、节省时间和费用,而且无须陈述离婚的具体原因,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隐私,同时避免了当事人在法庭上相互指责,以至于造成更深的敌对情绪,有利于离婚协议的自愿履行。因此,在我国登记离婚的人数远远超过诉讼离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

  •   夫妻俩离婚后仍在一栋房子里分割居住,前夫李某把自己所有的厨房内的水管卸了下来,高某无法用水,遂将李某告上法庭。

    近日,市法院判决李某将水管修好,保持正常流水。

      李某和高某离婚后,将位于台西二路的一套房子分割使用,其中一间卧室由高某和女儿居住,另一间卧室和厨房由李某使用。

    9月,李某在厨房内安装了水表,拆除了水管,导致高某无法用水。

    对此,李某辩称,水管本来就安装在自己有权单独使用的厨房内。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离婚后分得了相应的住房,高某享有用水权,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林先生夫妇前段时间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就其财产分配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其中儿子的抚养权以及他们的房子由林太太拥有。但是之前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写的是林先生的姓名,林先生跟林太太因此而疑惑是否他们现在要办理转名手续。

      据向相关人士了解,其实林先生夫妇并不需要办理交易手续,他们可以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

      林太太:什么是离婚析产登记?

      答: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

      林太太:有哪些是办理离婚析产登记的必备资料?

      答:1、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5、委托书。林太太: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有哪些基本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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