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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债务
新《婚姻法》颁布日久,很多人都了解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仅仅是同居,双方也要共同承担债务吗?
田锋(化名)和潘艳(化名)共同经营着一家商铺。李女士和这二人因为生意上的关系,平日里素有来往。田锋、潘艳、田锋的父母、田潘二人的孩子都在一起住。而田锋、潘艳之间也是互以夫妻相称。大家一直认为田锋、潘艳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2007年2月,出于朋友关系,田锋向李女士借款4万元。后应李女士的要求,田锋为李女士出具了一份借据。在这份借据中,田锋允诺每月还款1万元。但经李女士几番追索,田锋实际仅还款5000元,其余大部分借款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偿还。这时,田锋又搬离了原住所,失去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心急如焚的李女士只得来到法院起诉了田锋,并以田锋之妻的名义一并起诉了潘艳。
在法庭上,潘艳辩称,我和田锋不是夫...
同居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举证证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系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同居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同居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
核心内容: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向他人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通过案例为您介绍, 希望对您有帮助。
黄小姐和乐先生是夫妻。2012年10月18日,黄小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连江人吴先生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之后,黄小姐只还了15万元。吴先生便告上法院,要求黄小姐及其丈夫乐先生共同偿还借款45万元及其利息。
庭审中,乐先生辩称,他与黄小姐于2012年11月13日离婚,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2012年10月18日黄小姐借款时,两人正在闹离婚,处于分居阶段。对于黄小姐何时借款、借款作何用途,他都不清楚。
连江县法院认为,这笔借款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乐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黄小姐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该院最后缺席审判黄、乐二人共同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一审判决后,乐先...
对方有债务也可以办理离婚。只有两种情况,办理离婚是有限制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之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夫妻虽办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案情
黄槐林与廖丽红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21日双方在天门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此后双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05年1月8日,黄槐林与廖丽红在天门市做棉纺生意,因缺乏资金,要求王晒平在仙桃市胡场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贷款20万元,该信用社经审查,认为黄槐林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贷款。当日,王晒平以自己的名义在仙桃市胡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万元转借给黄槐林。黄槐林向王晒平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定于2005年12月25日前归还全部本息。借条上未约定利率。黄槐林与廖丽红借款后,依约从2005年2月28日起到同年12月止,分10次共向王晒平偿付利息45700元,利息付至2006年10月11日。2006年1月15日黄槐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湖北省兴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执行死刑。
另...
以夫妻关系身份共同生活,期间产生债务须共同承担。11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第一被告林某和第二被告梁某共同归还原告傅某借款本金8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3日第一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要求借款,原告借给了第一被告13万元,有第一被告出具的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还,已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其中3万元原告出具了收条给被告,另有15000元原告未出具借条给被告,至今欠原告本金85000元。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15000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同居关系,并生有一男一女。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被告欠原告8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借据合同并未对利息予以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故对原告的利息诉请,不予支持,第一被告认为二被告自愿解除非法同居,二被告间不存在身份关系。该院认为,二被告不...
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应如何处理。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个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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