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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生效证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06 16:23:00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判决书生效的时间是,判决书送达双方当时人后的十五日内都没有人上诉的第二天起开始生效。二审离婚案件在判决书被当事人签收时就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判决生效证明
  • 离婚判决书生效的时间是,判决书送达双方当时人后的十五日内都没有人上诉的第二天起开始生效。二审离婚案件在判决书被当事人签收时就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在双方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解,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问题。在成功解决后,法院会给予双方当事人一份离婚调解书,是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那么证明离婚调解书生效的证据是什么?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证明离婚调解书生效的证据

      法院的调解书不需要另开生效证明,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生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调解规定》的规定,在我国,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自双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调解协议立即生效;而对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生效。

      二、离婚调解书的生效日期

      双方签收即生效,但法院还是会下裁定。调解书在双方签收的日期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不是同时签收的,则以后签收者的签收日期为生效日期。法院所制作的调解书日期并不是调解书的生效日期,对此根本不用在意;事实...

  •   诉讼离婚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还需要配合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以证明该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那么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如何办理?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如何办理?

      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因为法院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不需要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离婚证。但离婚判决书要配合生效证明一起使用。

      当法院不主动出具判决生效证明时,当事人领取离婚裁判文书后,应在文书生效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开具生效证明,以免日后办理相关事务时发生不必要的延误。

      二、未办理离婚判决生效证明有哪些不利影响?

      1、给当事人带来诸多生活不便并产生矛盾。主要表现:当事人离异后,在申请再婚、产权变更或户口分户等事项时,离异当事人一旦不能出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均拒绝办理,导致当事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间...

  • 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上诉的方式是:当事人可以就协议提起诉讼,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诉讼离婚判决书经过下列时间即生效:1、一审判决书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的第一天生效;2、二审判决应当认定为终审判决,自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双方协商一致协议离婚的,离婚成功之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发放离婚证来证明二者离婚生效;采用诉讼方式离婚的,其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送达之后就能证明离婚生效。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   案例详情: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于2002年10月相识,同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于2003年9月生育一男孩丙。在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出资7万元在A市B区购买了65平方米的楼房一套,该房屋登记为甲所有。2007年7月20日,甲与乙发生口角,乙随即抱着孩子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在甲、乙分居期间,甲于2007年12月5日由其村委出具了未婚证明,将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丁,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2008年3月2日,甲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离婚,并由甲抚养儿子丙。因乙下落不明,法院向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乙出庭应诉,辩称其与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与甲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与乙达成双方离婚、儿子丙由甲抚养,并由甲给付乙房屋折价款2.5万元的调解协议,甲与乙均在该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乙提出等甲将房款交到法庭后再签收调解书,法庭予...

  •   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不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提出上诉状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 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可以根据以下依据判决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起诉离婚并不是一定会一次判决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一般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没有认定感情破裂的,则不会判决离婚。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
  • 出轨起诉离婚符合以下条件判离:1、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当事人自愿提出离婚请求;3、夫妻感情却已破裂;4、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5、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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