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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子证人证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01 09:31:56 0人浏览

导读:

证人证言还未提交法庭可以撤回,但已经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并且经过质证,则不能撤回。证人证言必须真实有效,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情节较轻可能被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伪证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离婚案子证人证言的相关知识。
离婚案子证人证言
  •   核心内容:证人证言运用在离婚诉讼中有哪些特性?离婚案件中的证人证言与其他物证、书证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其在诉讼中体现的特性主要有证人是夫妻任何一方的熟人、证言内容具有主观性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特性。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只限于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

      在我国证人有两种,一种是单位证人,一种是自然人证人。单位出具的证言通常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自然人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的真实性容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提交证言,证人不出庭,未经原、被告双方和法官质证,其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并经询问质证的,其证言可以被法院采信。

      证人证言在离婚诉讼中体现的特性是:

      1、证人是夫妻任何一方的熟人...

  • 在离婚案件中,证人证言是常见的一种举证方式。但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很少有证人愿意出庭作证,而只愿意以书面的形式作证,那么,证人不出庭的证言是否有效力呢?实际上,证人证言只要做出,就偶效力,只是效力高低大小,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言外之意,其证言还可结合其他案件事实证据采纳。

  •   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以外的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而制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是证据种类中书证的范畴,不是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 刑事案件中,控辩审三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绝包括法院要求的出庭请求。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一百九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公民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原告×××与被告(请在此写明被告姓名或名称与案件案由)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1.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证明事实:……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或盖章)

    ××××年××月××日

  •   1、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程序与民事案件审理中证人出庭程序有相类似的地方也有相互区别的地方,证人出庭程序的合法性涉及到案件是否顺利进行以及双方利益的维护。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程序,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程序

      证人出庭作证是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伪的一种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哪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均没有异议的,证人就没有必要出庭。

      法官在法庭上处于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应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者。

      二、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申请类型  1、在庭前会议上申请

      这种方式最好。但大部分案件不开庭前会议。

      2、单独向法庭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

  •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特点:

    一、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虽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凡是知情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此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

    二、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生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在收集证人证言时,注意尽量避免证人的主观臆断或证人的观点,尽量避免证人的感情色彩,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当然,有条件地适度运用证人的观点,也并非未尝不可。比如,在证言笔录的最后的补充当中,证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发表一下对于原、被告婚姻的态度。

    三...

  • 【案情】

    2008年11月11日下午4点半,吴某在为夏某的房屋5楼平顶安装水桶时,因安放水桶的三脚水泥墩柱子过宽,不能安放。 吴某意将三脚水泥墩柱子移拢些,由于用力过猛,造成两根柱子倒塌,并导致站在一旁的夏某被水泥墩子推倒坠落至四楼平台而死亡。后死者家属报案,公安机关到现场勘察,并制作了7份询问笔录。

    【分歧】

    对公安机关制作的7份询问笔录的定性上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7份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笔录上有证人的签字和手印,应当采信,被询问人不需要出庭作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7份询问笔录属于民诉法中规定的证人证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询问人应当出庭作证。

    【管析】

    笔者认为,询问笔录是不能等同于证人证言。

    在本案中,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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