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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4 16:59:34 0人浏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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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无效
  •    平阳一对小夫妻,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不过,女方母亲认为女儿患有精神分裂症,是“被离婚”了,遂以女儿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行政行为。日前,平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该诉讼请求。

      据悉,这对夫妻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2008年9月,女方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并经住院治疗后出院。今年1月26日,男方带着女方来到县民政局申请离婚。婚姻登记员对两人进行询问并审查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离婚登记声明书后,当场向二人发放了离婚证。

      次日,女方母亲知道此事,立即带女儿到温州某医院检查,证实小陈患精神分裂症,近期病情不稳定。2月9日,女方母亲以女方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行为。并向法院申请宣告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

      3月1日,经司法鉴定,认定女方患精神分裂症,属慢性期,对离婚的实质辨认能力已经丧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据此,平阳法院判决宣告女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并...

  •   精神病人离婚所签协议无效

      10年前,患有精神病的赵某与妻子签署离婚协议书;10年后其兄提起诉讼,申请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无效。近日,南汇法院再确认。

      赵某自1995年6月起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撤消了赵某10年前与妻子签署离婚协议书。

      1995年6月,赵某与妻子刘女士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约定1991年建造的两上两下新房归刘女士所有,老宅基地旧房归赵某所有。1996年1月,当地民政部门准予双方的协议离婚登记。之后,赵某与刘女士开始过起了互不相干的生活。然而到了去年初,赵某和刘女士各自所有的房屋都面临着动拆迁。按照当初的离婚协议,刘女士分得的房屋可以得到动迁补偿费用是赵某所得房屋补偿费的数倍。

      2004年11月,赵某哥哥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审查赵某在离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无效。在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进...

  •   导读: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协议内容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也应共同到场,这种审查主要针对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离婚后果的安排,在这种审查未能排除违法离婚的情形时,应由当事人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

      【案情】陈某与张某于2006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陈某患抑郁症, 2008年12月22日,陈某与张某到婚姻登记部门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双方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同日,民政局向陈某、张某颁发了离婚证。陈某的父母得知后于2009年1月7日陈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陈某与张某的离婚无效。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方申请,法院委托了某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是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这一行为缺乏实质性辨认能力,结论为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

      【分歧】本案在...

  • 精神病人的离婚方式: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起诉离婚,否则精神病人起诉离婚的,需要先变更监护人,再通过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一、申请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

  • 如果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无效,发现双方感情破裂的,准予离婚,未破裂的,不准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且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以后是不可以起诉离婚的。因为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就没有有效的婚姻关系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了。但当事人复婚或再婚的,则可以对复婚、再婚的婚姻关系起诉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核心内容:因躲避债务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一夫妻为躲避其他债务而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后,男方对于离婚协议载明的财产分割有异议,请求法院确认该离婚协议无效。

      “为避债假离婚才签离婚协议”

      张先生与刘女士于2002年结婚,未生育子女,2012年3月28日协议离婚,当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有一项约定分配二人名下的4处房产:位于北京市的3套房产全归刘女士所有,包括一套共有房产,张先生将其份额赠与刘女士;唐山市的1套房子归张先生。

      约半年后,刘女士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前夫张先生将她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二人之间的离婚协议无效,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张先生将共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刘女士的约定。

      张先生称,目前房屋并未过户到刘女士的名下,他有权单方申请撤销该项赠与。张先生还称,当时是假离婚,目的是规避其他债务风险。否则,就不会签订如此不公平的离婚协议了。

      法院经审...

  • 精神病人签订离婚协议一般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上规定,精神病人由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所以法律会为精神病人设立了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因此,与精神病人解除婚姻关系一般应当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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