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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房屋未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3 16:32:15 0人浏览

导读: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离婚不能分割。未取得房产证的,还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拿到房产证的时,夫妻双方对其以共同财产进行平分。但是双方可以协商由哪一方使用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离婚了房屋未分割的相关知识。
离婚了房屋未分割
  •   核心提示:夫妻离婚对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的房屋应该怎样分割?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且争议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房屋的分割。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

      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

      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   离婚 分割农村房屋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该司法解释认为,九种情况中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

  • 发现未分割财产一般是不能起诉分割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如果离婚中一方转移或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果是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

  • 离婚后可以再提财产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房子不分割是可以离婚的。离婚的情形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具体的情形进行判断,双方申请了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的,法院也会一起审判。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时没有产权证的房产可以分割。分割方式:首先可以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离婚房产分割中商品房分割最常见的几种情况,现解答如下:

       1、婚前以一方名义全款购买商品房,并在离婚时已经领取房产证,房产证上记载一方的名字:

       解答: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关于房产权属的书面约定和其他特殊情况,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再分割,房产归房产证上记载名字的一方所有,并且这种财产状况不随婚姻时间的长短发生变化。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对该房产有特殊约定(特殊约定的内容既可以约定房产共有,也可以约定房产由某一方独有,可以约定共有份额,也可以不约定共有的具体份额),离婚时按约定内容办理。

       此外,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离婚时一方确实无处居住生活困难,按照婚姻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允许有困难一方继续居住在原住房内,即享有一定的房屋使用权。双方可对居住情况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

       2、婚前以一方名...

  • 1、婚前一方出资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发生争议如何认定?

      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前一方取得房产证,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没有争议。如果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如何认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既然房产是在婚后登记取得的,则该不动产财产权利应视为婚后取得,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无论是以市场价购房还是以成本价购买,购房者已经全款支付了房款,房屋买卖已经履行完毕,一方在婚前取得了房产的全部债权,婚后取得房产证,也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发生争议如何认定?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公房,如果在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如果是登记在一人名下,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只要产权登记人的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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