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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撤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07 15:13:57 0人浏览

导读:

可以起诉股权转让撤销,如果公司股东所占公司持股的比例较大没有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或者股权转让有损其他股东的权益;或者是股权转让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股权转让撤销。那么起诉撤销?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起诉撤销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撤销是可以起诉的。如果公司股东所占公司持股的比例较大没有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或者股权转让有损其他股东的权益;或者是股权转让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股权转让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十四条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可以再次起诉吗?首先需要区分撤销执行申请和撤诉,两者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再次申请执行。下面通过一则案例为你详细介绍。

      【案情】

      孙某向夏某借3.5万元,因孙某未按约定期限,夏某提起民事诉讼后,孙某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夏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孙某履行1.5万元整。因孙某考虑自己不良信贷记录,私下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孙某承诺只要夏某撤销执行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冻结,孙某重新出具2万元借条并承诺将在一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和利息。随后,夏某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法院同意并裁定终结案件执行。一个月后,孙某未按承诺归还借款,夏某又以该重新借条到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对夏某的诉讼是否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在向法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视为放弃了自己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其行为与随后重新出现2万元借条没有直...

  • 起诉离婚后,在宣告判决前原告可以撤销的。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撤销是可以起诉的。如果公司股东所占公司持股的比例较大没有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或者股权转让有损其他股东的权益;或者是股权转让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股权转让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十四条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二审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公诉案件可以再次起诉,但是自诉案件不能再次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

  •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两者的适用经常容易混淆。现就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各自的特征、适用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作简要 论述,以达到澄清认识,正确适用之目的。

      一、驳回起诉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

  •   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可以再次起诉吗?首先需要区分撤销执行申请和撤诉,两者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再次申请执行。下面通过一则案例为你详细介绍。

      【案情】

      孙某向夏某借3.5万元,因孙某未按约定期限,夏某提起民事诉讼后,孙某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夏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孙某履行1.5万元整。因孙某考虑自己不良信贷记录,私下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孙某承诺只要夏某撤销执行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冻结,孙某重新出具2万元借条并承诺将在一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和利息。随后,夏某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法院同意并裁定终结案件执行。一个月后,孙某未按承诺归还借款,夏某又以该重新借条到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对夏某的诉讼是否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在向法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视为放弃了自己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其行为与随后重新出现2万元借条没有直...

  • 离婚诉讼被驳回多久可以再起诉要根据情况确定: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六个月后可以再起诉。

    2、不属于上述情况,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

  •   在法律上对于不同的案件有着不同的法律管辖规定,对于法律上规定的管辖权很多人都是不怎么了解的,其中就更不用说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权了。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

  •   吴某欠李某2.8万元,已经法院判令偿还李某,但吴某不仅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还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其子吴某某,导致李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此,李某将吴某诉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吴某将房屋赠与其子的行为。

      吴某未提出答辩意见。吴某某辩称:该房应属家庭共有,考虑父子关系才登记在吴某名下。赠与行为是吴某及吴某某之母、兄弟姐妹均同意的,与吴某没有关系,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吴某在其财产不足清偿所欠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其子吴某某,致使拖欠李某的借款无法偿还,已对李某造成了损害,故李某提出撤销吴某赠与房屋的行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吴某某提出其所受赠与房屋属其个人的主张与吴某的赠与行为互相矛盾,且未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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